陈韶隽:
你于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11月26日与他人共同控制使用马某行等20个证券账户交易"恒久科技",交易期间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拉抬股价,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上述共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没收你的违法所得15,821,109.92元,并对你处以罚款31,642,219.84元。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2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518)。逾期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