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本次修订主要根据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要求进行了适应性调整,同时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纳入了适用范围。
瑞银证券、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机构表示,这一修订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积极举措,释放了便利外资投资A股市场的信号。
据中国结算相关负责人介绍,原《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合格境外投资者超买证券、且其结算参与人未能承担交收责任的,中国结算有权暂扣合格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相当于超买金额120%的证券,本次修订根据DVP改革要求将前述规定调整为“中国结算有权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置”,即合格境外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同样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违约处理规定,结算参与人发生资金交收违约的,中国结算以超买金额为限扣划相关待处置证券。(资讯/包兴安)
(编辑 张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