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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将ETF纳入互联互通 主要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

2022-05-28 00:05  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联合公告称,为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互联互通),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原则同意两地交易所将符合条件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统一简称ETF)纳入互联互通。

    同日,中国证监会就《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相关安排的公告》(简称《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正式落地

    需2个月左右准备时间

    为进一步丰富交易品种,为境内外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便利和机会,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于2016年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投资标的达成共识。2021年12月份,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就ETF纳入互联互通整体方案达成共识。

    联合公告提出,ETF纳入互联互通后,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ETF基金份额。

    据联合公告,ETF纳入互联互通基于股票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连接,主要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遵循两地现行的基金运作、交易结算法律法规和运行模式。在投资标的方面,两地将基于基金规模、跟踪指数选股以互联互通标的股票为主等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内地ETF及香港ETF纳入标的范围。详细的条件规定将由两地交易所发布。经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同意,两地交易所可根据运行情况在股票互联互通框架下调整纳入标的范围。投资方式方面,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ETF,仅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不允许申购赎回。在投资额度上,ETF投资额度与股票投资额度一并统计及管理。

    对于联合公告未提及的其他有关事项,参照适用股票互联互通联合公告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包括适用的交易、结算、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对口联络机制等。

    联合公告显示,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将制定发布或调整完善相关业务规则,积极推进技术系统开发及测试、投资者教育等各项准备工作。在相关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准备完成、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安排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方可正式将ETF纳入互联互通。联合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上述方案正式实施,需要2个月左右准备时间,正式实施时间将另行公告。

    证监会进一步明确

    ETF纳入互联互通安排

    《公告》主要意在进一步深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促进两地资本市场共同发展。

    中国证监会表示,为规范互联互通相关活动,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发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若干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对互联互通机制的一般性规定、相关基础设施职责、交易结算安排、监管合作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港股通业务等安排做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考虑到上述规定未将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适用范围,需要对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有关制度安排予以明确。

    《公告》主要内容有五方面,一是明确互联互通机制拓展至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二是明确相关制度安排参照股票互联互通。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的交易和登记结算安排、投资者适当性、两地跨境监管合作等事项,参照《互联互通若干规定》执行。此外,明确境外投资者通过互联互通投资境内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不适用《互联互通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三是明确投资者识别码安排。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互联互通适用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与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

    四是明确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要求。证券公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开展港股通下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相关业务有关事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参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使用香港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五是明确业务实施细则相关安排。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国结算分别制定或修改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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