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邢萌
5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旨在贯彻落实《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等的要求,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障相关人员具备从事证券业务所需的道德品行和专业能力,促进证券公司合规稳健经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据悉,目前证券从业人员总数已达36万人,从业人员类别分为一般证券业务、证券经纪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保荐代表人等。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和“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证券从业人员管理也面临着新的变革要求,需要适应新的形势作出调整安排。
《管理规则》共九章四十八条,一是总则,二是执业要求,三是水平评价测试与培训,四是登记管理,五是信息管理,六是执业行为规范,七是证券公司管理责任,八是自律管理,九是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道德品行、专业能力要求。二是建立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和执业声誉管理体系。三是完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四是强化证券公司主体责任与内生性有效管理机制。五是建立健全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自律管理体系。
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既包括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融资融券、证券自营、证券做市交易、证券资产管理,以及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托管等业务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合规、风险管理、财务管理、稽核审计、信息技术、结算等所有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中后台及内部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长、从事业务管理工作的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为从业人员。
在回应登记管理与以前的资格管理有何不同的问题时,该负责人表示,资格管理是事前准入管理,登记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与资格管理相比较,登记管理更加突出专业水平与执业行为并重的要求,是由事前资格管理向事中行为管理、事后自律约束为着力点的管理方式转变。
针对《管理规则》适用人群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子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评级机构的相关人员应当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其他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业务规范明确比照证券公司相关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
对于《管理规则》发布后协会的后续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将于近期发布水平评价测试、培训、执业声誉信息管理等相关规则。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过程中,行业较为关注的水平评价测试安排、培训学时差异化要求、执业声誉信息范围及报送查询流程等事宜均将在相关规则中予以明确。二是将优化升级从业人员管理平台。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管理规则》的新要求,建设适应登记管理、执业声誉管理的智能化自律管理系统及执业信息库,便利公司执业登记、信息报送、信息查询等日常工作,同时为构建行业人员专业水平、专业责任、职业道德持续评价机制提供系统支持。
(编辑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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