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见习记者 郭冀川
为进一步深化境内外市场互联互通,3月25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与境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相关跨境转换、做市业务的配套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共计八章一百三十一条,《暂行办法》所称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是指符合条件的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境内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并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以及符合条件的在上交所上市的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须为中国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据悉,在充分吸收前期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的基础上,上交所对照中国证监会《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在适用范围、上市审核安排、终止上市情形与程序、持续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等方面,对原《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进行进一步优化调整和更名修订,形成了《暂行办法》及相关业务配套指引。
上交所表示,后续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继续做好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服务,持续深化跨境合作机制,坚定不移地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
(编辑 崔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