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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吴晓璐
3月4日,证监会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在不改变沪深主板实施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基础上,为统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关于发行人成立满3年的规则适用,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证监会表示,现行《首发办法》对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按照现行《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为保障规则执行的严肃性,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使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证监会拟对《首发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进行修改,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编辑 乔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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