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或司法解释),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规定》将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据统计,自2013年起,我国已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伴随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规定》制定过程中,坚持以下理念和原则: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网络消费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定》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将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努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问题,努力使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当前,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网络消费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对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不断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均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制定过程中,注意平衡保护,妥善处理好消费者、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利益关系,为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三,遵循网络消费特点,科学合理制定规则。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样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性、合同格式化等特点,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注重把握规律,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
第四,立足现状,预留未来创新空间。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统一裁判尺度,回应审判实践需要。同时,网络经济领域的发展日新月异,新模式新样态不断衍生。司法解释既注重立足现状,解决现实问题,也注意为市场未来创新留出空间。
据郑学林介绍,《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二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四是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五是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
六是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七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八是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九是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十是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郑学林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编辑 张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