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邢萌
1月7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立董事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现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程序、职责、应具备的独立性和履职保障等事项提出了指导意见。本次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各方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出了很多建议,部分涉及对《独立董事规则》内容的实质性完善意见。本次整合把握“搭好体系框架,避免内容大改”原则,旨在减少规则数量、解决规则矛盾,对原规则内容暂不作实质性修改。
据介绍,《独立董事规则》共七章,三十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修订内容:一是对原有内容统一编排和改写,增强规则的使用性。《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发布时间较早且为政策指导性文件,改写为《独立董事规则》。二是修改规则之间不一致的内容。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对《独立董事指导意见》与《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东权益保护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保证法规之间的一致性。明确“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等内容。三是吸纳散落别处的规则内容。《独立董事规则》吸纳《股东权益保护规定》的相关内容。
证监会表示,目前,证监会已组织专门力量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系统性研究,后续全面修订时将对相关意见充分考虑。
(编辑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