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0日、12月11日,华嵘控股、长生生物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将分别迎来最后的诉讼时效期,这也意味着在此之后,适格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除了上述两家公司之外,ST联建、融钰集团、*ST澄星、*ST嘉信、中创环保、ST升达、天翔环境(已退市)、ST中安等多家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也将在明年6月前相继迎来诉讼时效截止日期。
“投资者即便符合条件,如果不及时参与诉讼,法律上可能视为放弃权利。因此,投资者想要获得赔偿款,必须主动、积极地加入诉讼队伍当中。传统的民商事案件,法院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因此如果股民不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超过期限就会得不到法律保护。”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主任臧小丽律师表示,适格投资者应该抓住最后的机会,主动、积极地进行诉讼维权。
需及时搭上索赔末班车
2018年,长生生物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的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事件曾经引起极大轰动。2018年7月23日,长生生物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8年12月11日,长生生物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11月5日,长春长生生物管理人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宣告破产申请书,根据其出具的《破产清算专项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6月27日,长春长生生物审计后资产总额31.58亿元,负债总额98.22亿元,净资产为-66.64亿元。长春长生生物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于2019年11月6日裁定宣告长春长生生物破产。
据悉,长生生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1日,这意味着在此之后,适格投资者将丧失胜诉权。
“长生生物等多次虚假陈述,对众多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有部分投资者提起了诉讼,希望能有一个比较好的结果。同时,据我们了解,很多已经有胜诉判决或者投资者已经通过调解获赔的案件,如ST联建、ST中安、飞乐音响、抚顺特钢、新纶新材、延安必康等案件,绝大多数投资者依然没有通过法律途径去积极维权,放弃了获赔概率挺大的诉讼机会,这其实是非常令人遗憾的。”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据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了解,除了长生生物之外,华嵘控股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另外,ST联建、融钰集团、*ST澄星、*ST嘉信、中创环保、ST升达和ST中安等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诉讼时效截止日期,分别是2021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27日、2022年2月13日、2022年3月13日、2022年4月30日、2022年5月21日和2022年5月30日。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3年,诉讼时效一旦截止,投资者即使起诉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胜诉,所以提醒相关股票的适格投资者注意,现在抓紧时间仍可以搭上索赔末班车。”臧小丽表示。
业内呼吁
取消索赔前置程序
“根据我们不完全统计,今年约有超过30家A股上市公司因为证券虚假陈述,而领到了证监会下发的罚单。这意味着,相关上市公司的适格投资者已经可以据此进行维权索赔。”刘国华表示,值得一提的是,在今年证券维权领域也发生了一个重要的变化,即多个被告在尚未领到证监会正式罚单的情况下,也将面临巨额民事索赔甚至承担赔偿责任。
如ST中安案,在会计师事务所和证券公司均未被立案调查、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情况下,2021年5月,上海高院判决招商证券对投资者的损失在2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投资者的损失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在五洋债案中,在资信评级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均未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锦天城律所和大公国际资信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在5%和10%范围内承担7.4亿元债务本息的连带赔偿责任。
臧小丽告诉证券时报记者,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开始施行。最高院的《若干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施行以来的近20年内,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投资者维权的主要法宝,也是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案件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
“这个《若干规定》给投资者索赔设置了一道前置程序,法院受理投资者索赔案件,要以监管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人有罪并作出刑事判决为前置程序。”臧小丽认为,《若干规定》设置前置程序的本意,可能是为了避免投资者滥诉,也是防止投资者举证难,如果有了《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在先,就可以帮助投资者解决如何证明上市公司存在违规行为的问题。
但是这个前置程序的设定也有弊端,比如有的上市公司自己承认了违规事实并且公告,也有的上市公司被证券交易所作出纪律处分,认定了存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等等,就是缺少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文件。因为处罚前置程序存在,投资者索赔诉讼均不能启动,需要等待监管机关出具行政处罚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取消或者扩大前置程序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修订与完善迫在眉睫。“业内迫切希望‘未罚先审’早日成为常态,而不仅仅是少数个案的突破。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案件的司法解释也希望早日得到完善,取消处罚前置程序是大势所趋。”臧小丽律师说。
特别代表人诉讼威力彰显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证券维权领域也迎来一些新的变化,需要引起投资者的重视。
“自新《证券法》专门规定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以来,上海金融法院、南京中院、杭州中院、北京金融法院等法院纷纷启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今年更有多起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判决。”刘国华表示。
例如,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公开宣判方式对315名投资者与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2021年7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ST辉丰赔偿原告8720万元。2021年9月,浙江高院作出五洋债案件的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2021年9月30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乐视网、贾跃亭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刘国华提醒投资者,不仅要多留意证监会对相关股票的调查进展情况,在处罚出台之后,也要关注管辖法院是否会发布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由于相关案件往往历时较长,投资者需要消耗较多精力,投资者可以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代理。
不过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相比之下,更受关注的则莫过于*ST康美证券纠纷案特别代表人诉讼判决。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康美案做出一审判决,投服中心代表55326位投资者向广州中院予以登记,经测算涉诉投资者损失约48.66亿元。广州中院判决扣除系统风险后损失金额为正数的投资者共有52037人,获赔总额约24.59亿元。
“*ST康美案是我国证券史上第一例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进行审理的案例,也是迄今为止判决金额最高、参与投资者人数最多的证券索赔案件。”臧小丽表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特别之处是“默示参加,明示退出”。投资者哪怕没有明确表示参加索赔,什么也没做,只要符合法院认定的赔偿条件,不声明退出就能自动获赔。正是这种特殊的机制,才会导致投资者人数和金额飙升。
值得注意的是,在*ST康美案中,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上市公司董秘的责任也正在加大。
“今后,投资者索赔金额越来越大,投资者会越发重视自己的诉讼权利。在证券侵权案件中,投资者除了将上市公司列入被告之外,其他存在过错的单位和个人,比如负有责任的高管、独董,没有勤勉尽责的证券承销商、保荐人、审计机构等,均可能被投资者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臧小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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