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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新规给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降门槛”

2021-12-04 06:3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梁银妍○编辑朱绍勇

    中小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成本将有望降低。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44号公告,下称《暂行规定》),自2021年12月3日起施行。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不特定的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有助于降低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激发中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积极性,从而充分发挥股东大会机能,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暂行规定》共33条,以信息披露为主线,细化公开征集程序,厘清各方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规定公开征集总体要求。明确公开征集定义、征集人禁止情形、中介机构核实义务,规定诚实守信等公开征集原则,强调保密义务、股东全额委托等要求。

    明确相关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征集人、上市公司、召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征集公告、授权委托书、行权结果公告、法律意见书等重要信息披露文件的必备内容以及披露时限、渠道要求等。

    规范公开征集活动。明确征集人提交备查文件及召集人核查的要求。规定了征集人不接受意见不一致委托,应征集对全部提案的表决意见,并严格按照授权代为行权。明确了提案权征集的范围,召集人将提案提交审议的要求。规定了撤销征集、撤销委托、重复委托等情形的处理安排。

    强化对征集活动的监督管理。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明确对征集人等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违反其他征集要求规定,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该《暂行规定》对征集人的禁止情形、股东权利委托的三项规定、对公开征集出具法律意见的安排等进行了说明。

    就征集人的禁止情形而言,参考《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关于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规定,对征集人提出负面清单,是根据法律授权从行政监管角度提出的规范要求,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在历次征求意见中得到绝大多数单位的认同。

    就股东权利委托的三项规定来看,其一,要求股东全额委托。主要考虑是,实践中,公开征集制度主要针对以自然人为主的中小投资者,一个理性投资者通常不会对自己的全部表决权利做出互斥意思表示。目前,交易所投票系统不具备拆分股权份额表决的功能,且在征集活动中要求全额委托,有利于避免重复委托、重复表决情况,保障征集效率。

    其二,要求征集人不接受意见不一致委托。主要考虑是,当前网络投票日益普及、便利,公开征集的主要目的是集中分散的股权,形成与征集人不同意见的大股东相抗衡的力量,提高中小股东的话语权。但证监会另有规定的股权激励等征集事项除外。

    其三,要求征集人征集对全部提案的表决意见并代为表决。主要考虑是,平衡征集人部分征集需求与股东表决意见的充分表达。

    就对公开征集出具法律意见的安排方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规定,应当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法律意见。公开征集活动的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前述事项的合法有效,也应当出具法律意见。鉴于公开征集事项可能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控股股东存在利益冲突,因此规定由征集人聘请律师对公开征集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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