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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邢萌
11月12日,证监会公布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决定,对第七条及第二十条进行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具体来看,第七条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但涉及资本市场重大改革需要的除外。”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并购重组委委员分成召集人组和专业组。分组名单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予以公示。”
(编辑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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