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IPO发行承销拟推出新规,剑指市场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
证监会官方网站昨日发布消息,自8月6日起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改的总体思路是平衡好发行人、承销机构、报价机构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发行承销过程的公平性与效率。
据悉,此次修订修改了《特别规定》的第八条规定,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的要求。同时删除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价格区间的相关规定,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修订后,《特别规定》的第八条修改为:采用询价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上申购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发行人尚未盈利的。
证监会表示,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建立了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现行发行承销规则对规范发行与承销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修订《特别规定》,是为了进一步优化注册制新股发行承销制度,促进买卖双方博弈更加均衡,推动市场化发行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据悉,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步完善科创板、创业板新股发行定价相关业务规则及监管制度,持续优化市场化发行承销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