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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重拳!三宗财务造假案适用新证券法 证监会最高拟罚款近4000万元

2021-07-24 14:21  来源:证券日报网 吴晓璐

    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23日,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办公室副主任董文媛公布了适用新证券法的宜华生活、广东榕泰、中潜股份三宗财务造假恶性案件,该批案件均处千万元以上罚款,关键责任人罚款百万元以上。

    “前述部分案件,造假比例高,情节严重,影响极为恶劣。证监会坚决用好新证券法利剑,用重典、出重拳,维护市场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董文媛如是说。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证券法显著提升了处罚金额,能够让财务造假者感到“痛”。然而,要想让其怕,进而不敢违法,需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辅之以民事诉讼、刑事惩戒,才能让获益巨大、严重危害市场的财务造假不敢再越雷池。

    罚单均超千万元

    其中,广东榕泰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下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合计被罚1450万元,宜华生活、中潜股份收到行政处罚或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对2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分别处以3980万元、1540万元罚款。其中,宜华生活财务造假案系目前拟对上市公司信披违法罚款额最高的案件。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宜华生活连续多年实施重大财务造假,2016年至2019年四年间,宜华生活虚增营业收入合计约70亿元,虚增利润合计27亿余元;另外,四年间,宜华生活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资金往来320亿余元;此外,2016年至2019年上半年间,宜华生活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合计85亿元。

    据记者了解,目前宜华生活财务造假案已召开听证会,当事人表示针对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的事实及责任人员责任认定相关事实需进一步核实后补充提交相关证据及申辩意见,因此,事先告知书认定的虚增数额及责任人员罚款金额不排除在正式下发处罚决定时进行调整的可能。

    据董文媛介绍,三宗案件呈现以下特征: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最长跨度4年;实际控制人核心决策、组织实施,主观恶性明显;造假手段复杂隐蔽,形式不断翻新,利用新型或复杂金融工具、跨境业务达成造假目的;财务造假伴生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金额来看,三宗财务造假案处罚均过千万元,充分体现了新证券法下监管部门从严从快从重处罚包括财务造假在内的各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体现了‘零容忍’的监管态势。”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朱奕奕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对三起案件的处罚,监管层向市场释放了强监管信号,通过切实提高违法违规主体的违法成本,对包括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在内等市场参与主体起到震慑作用。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发布以后,依旧有企业“以身试法”,对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波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原因可能有两种,一部分人是过失,对法律法规不够了解。一部分人是故意为之,认为违法违规的收益将大于可能的法律责任。近两年广泛宣传新证券法的背景下,仍然“以身试法”的人,持后一种心态的占比可能更多些。

    抓“关键少数”精准打击

    三宗财务造假案中,对于实控人、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处罚力度较重,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被罚款330万元,宜华生活实控人兼时任董事长拟被处以93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中潜股份2名主要责任人员分别拟被处以200万元罚款。

    对于三宗案件的处罚,董文媛表示,证监会秉持以下执法理念:第一,对于证据充分、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从严重处,一抓到底,打则“痛击筋骨”,绝不“挠痒痒”,让违法者“知疼”,不敢“再犯”;第二,抓“关键少数”,精准打击,区分责任,区分情节,该批案件较为明显的特点,即严办首恶,对实际控制人施以重罚及终身市场禁入;第三,构建立体追责体系,涉嫌犯罪,坚决移送,绝不姑息,让违法者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民事赔偿中承担应有的责任。

    “关键少数是问题焦点所在,他们遵守规则则企业行为规范,投机取巧则企业违法违规。只有对于导致企业不规的问题关键少数予以严惩,才能保证资本市场的风清气正。”田利辉表示。

    “这体现了监管层贯彻追首恶的监管精神,此次处罚措施的出台,将对资本市场中的‘关键少数’,规范自身的市场参与行为起到警示作用。”朱奕奕表示。

    陈波表示,新证券法下,对于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责任人员的处罚,与对董事、监事等一般责任人员罚款金额的绝对数差距明显拉大,为执法机关预留了较大的裁量空间,有利于更好落实权责一致、罚责相当的执法原则。

    董文媛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全面落实“零容忍”的工作方针,用足用好相关法律赋予的职责,严厉查处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坚决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违法责任,综合运用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的立体式追责体系,形成依法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维护市场“三公”秩序,净化市场生态,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编辑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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