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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官司挽回8720万 证券代表人诉讼再次显威

2021-07-19 01:02  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证券时报记者 臧晓松

    230名原告,4名代表人,历时一年有余,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终于迎来一审判决。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7月16日下午3时,南京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ST辉丰赔偿其中224名原告投资损失共计8719.92万元。南京中院金融借贷审判庭庭长黄伟峰介绍,“本案生效后,后续针对同一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裁定适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损失计算方法,既降低了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也为类似证券群体纠纷的集约化解提供了范本。”

    ST辉丰投资者

    获赔8720万元

    ST辉丰虚假陈述被揭露后,股价连续下跌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2019年年底,证监会对ST辉丰的信息披露违法作出行政处罚,之后陆续有多名投资者提出民事索赔,要求ST辉丰赔偿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值得关注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两家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原告代表人许某的委托,委派两位公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南京中院委托,为该案投资者损失测算提供了技术支持。

    7月16日下午3时,原告许某等230人诉ST辉丰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案在南京中院一审宣判:被告ST辉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许某等224名原告投资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和利息损失)总计8719.92万元;驳回周某等6人的诉讼请求;驳回许某等224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ST辉丰承担败诉部分对应的案件受理费47.78万元。

    证券纠纷

    代表人诉讼制度发威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整体分为传统加入制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声明退出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系统规定了代表人诉讼中的立案登记、先行审查、代表人选定、调解协议确认、诉讼审理与判决、上诉制度、效力扩张、执行与分配等各项重要操作流程内容。

    今年4月16日,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对康美药业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这是我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也被视作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紧接着在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飞乐音响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则是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飞乐音响在发布的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15名原告均于涉案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飞乐音响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卖出或继续持有产生亏损,应当推定其交易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化解投资者索赔

    “起诉难、维权贵”

    面对上市公司爆雷事件,越来越多的投资者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代表人诉讼制度就如同这件法律武器中最锋利的“刃”。

    证券时报记者注意到,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害时,由于非常分散、单个投资者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上述说法在飞乐音响、ST辉丰两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均得到印证。

    上海金融法院在判决主文中,首次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并表态:“根据代表人诉讼效力扩张原则,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后续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裁定适用生效判决并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明确被告赔偿金额,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则表示,ST辉丰案对今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重要借鉴意义,“一审判决非常鼓舞人心,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具有重要参考作用。目前尚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另案起诉索赔。”

    毫无疑问,上海金融法院及南京中院的判决极具示范效应,也让更多投资者看到依法索赔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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