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发行的新生态下,保荐机构如何“穿新鞋走新路”,证监会给出了答案。昨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通过分类分级分步的方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在严肃查处“带病申报”等突出问题的基础上,以激发证券公司内生动力为着力点,发挥公司自治和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作用,力促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
资本市场正在推进注册制改革,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将更多的选择权交给了市场。上市公司质量“关口”前移,保荐机构的“看门人”把关责任更大了。然而,不少中介机构还未能适应注册制下的新股发行环境,尚未真正具备与注册制相匹配的理念、组织和能力,“穿新鞋走老路”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发行人在现场检查前撤回申报材料,一些证券公司因保荐项目领了罚单,受到市场诟病。要顺利推进注册制改革,从入口处确保上市公司质量,确保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督促保荐机构归位尽责迫在眉睫。
归位尽责,看似简简单单四个字,落实起来难度不小,不仅需要保荐机构加强自身能力建设,还需要从监管环境、制度建设、市场约束等多方面共同发力,形成良好的执业环境和行业生态,让中介机构顺其自然地“穿新鞋走新路”。
此次意见的出台,就是在完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提升监管有效性,通过发挥市场的作用,督促证券公司主动归位尽责。“建制度”层面,明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交易场所、证券业协会等各方监管职责,持续推进监管规则体系建设,完善投行业务监管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提升监管的规范性、公正性、透明性和有效性;“不干预”方面,激发证券公司内生动力,建立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突出“奖优限劣”,充分激发机构重视执业质量、合规经营等内生动力,提升公司治理意识和自治能力;“零容忍”角度,从项目检查到问题券商每年至少一次的专项检查,进一步扩大现场检查和督导面,对项目人员、内控部门、公司管理层等全链条上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全面强化自律管理、日常监管、行政处罚、刑事惩戒,以及民事赔偿等立体追责方式,依法追究投行业务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责任。另外,还厘清了中介机构责任,特别注意义务和普通注意义务的区分,让保荐机构该履行的义务不多一分,该担的责不少一分,让全面核查验证更加有理有据,有法可依。
资本市场的入口处,保荐机构已经推动几千家公司成功上市,协助上市公司进行数万次并购重组以及再融资,对于资本市场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注册制时代,中介机构应该更主动、更尽责地扮演好“看门人”的角色,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