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完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机制,促进公司稳健运营,提升监管质效,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下称《保险高管规定》)。
《保险高管规定》主要对需经任职资格核准的人员范围、任职资格条件、核准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范,重点调整了任职条件和审批范围,以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引导公司建立专业管理队伍,稳健合规开展业务经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加强任职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高管规定》将部分职位由任职资格审批改为报告管理。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和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不再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批。已取得任职资格核准的高管人员,在任职中断时间未满1年的情况下,如果拟兼任、转任、调任职务对经济及金融从业年限的要求、对任职经历的要求及对专业资格的要求均不高于原职务,可在全国范围内同类保险公司担任同级或下级机构职务,不再需要重新核准,只需按规定报告。
《保险高管规定》还明确了保险公司指定临时负责人的职位范围和程序要求。总公司总经理、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省级分公司、其他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职位可以指定临时负责人,临时负责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保险机构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原则上不可再申请延长,确有需要延长的可在以上期限内更换1次临时负责人。
上述负责人表示,为配合《保险高管规定》实施,银保监会制定了配套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负责人管理的通知》,对相关人员报告管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简政放权之后,保险公司的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等基层机构可以采取更加市场化的用人策略,根据业绩、管理情况对支公司副总经理、营业部经理等业务岗管理人员进行灵活调整,方便险企基层机构更好地进行人员管理。同时,保险公司的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等高管人员有较高的任职门槛,有的险企在原有高管辞任后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人员接替,便指定临时负责人来承担相关工作。近年来,个别公司通过一再延长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或频繁更替临时负责人的方式回避聘任正式高管人员,不仅不利于公司的内控管理,也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