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优化证券期货市场营商环境,6月4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对相关行政事项涉及的共十四件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方案》明确了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工作流程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要求等,自《方案》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事项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审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等,涉及的证明事项主要包括合规纳税证明、营业执照、业务资格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
《方案》提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按照一般程序办理。另外,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中国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改进优化服务,强化信用监管,及时总结实践经验,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不断提升行政相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以下为中国证监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
图片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编辑 崔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