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侯捷宁
11月29日,记者从证监会网站获悉,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深大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对5名相关责任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根据处罚决定,深大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5名相关责任人被采取5年-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表示,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对深大通及姜剑等人拒绝、阻碍证券执法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19年9月1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深大通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深大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证监会检查、调查人员先后多次前往深大通注册地深圳办公场所、实际办公地青岛办公场所及北京分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检查、调查,检查、调查人员均为二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
在上述期间内,深大通及相关人员存在拒绝签收调查通知书,拒绝接受询问,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拒绝提供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资料,强行闯入询问场所阻断询问,强行带离正在接受询问的人员,辱骂、威胁检查、调查人员等拒绝、阻碍检查、调查的行为。其中,2019年5月22日下午,证监会调查人员在深圳办公场所送达调查通知书过程中,深大通员工使用推搡、抓挠调查人员,抢夺、摔砸执法记录仪等暴力方法抗拒调查,致调查人员软组织损伤、手臂被抓伤、执法记录仪部分零件损毁。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作为公司重要档案,深大通应当予以妥善保存并如实向检查、调查人员提供,但截至调查结束,深大通未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此外,深大通还存在擅自转移、隐瞒存有周例会文件资料等重要证据的电子设备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治安管理处罚记录、询问笔录、通讯记录、录像录音资料、情况说明、人员档案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证监会表示,深大通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述的“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有关文件和资料”中的隐匿有关文件和资料之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姜剑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雪燕、黄卫华、牛超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洁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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