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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波:
因周海波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周海波违法所得5,663,277.06元,并处以5,663,277.06元罚款。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104号共1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号共1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共1份,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联系人:曹阳,电话0755-25918765)。逾期,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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