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
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回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的系统性工作,需立法先行而后逐步推开,当前重点任务是在充分建立社会共识基础上推动个人破产立法。自然,接下来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是,策应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实施,我们应当凝聚与归集出怎样的社会共识?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出发点是保护与彰显十分稀缺的企业家精神。按照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熊彼特的观点,企业家就一个创新的群体,由此形成的热情创业与执着经营以及颠覆传统的精神可以称为企业家精神。保护与激励企业家精神是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点。就我国而言,目前只有《企业破产法》,但没有如同欧美以及港台地区那样的《个人破产法》,因此法律界不少人士将《企业破产法》戏称为“半部破产法”。这样的制度框架从理论上来说意味着自然人不能像作为法人的企业那样可以申请破产从而获得法律上的破产保护,同时实践中当企业破产时,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必须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有的还要牵及他们的配偶及其子女等。因此,对于不少经营者而言,经营不善与企业破产等于就是灭顶之灾。
但是,有了个人破产制度,债务人便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详尽与准确了解与掌握了债务人资产与负债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后,会做出合理与合法的免责判决或者帮助债务人重新订立还款计划。对于债务人来说,就可以借助债务减免获得解套与喘息的机会,继而重燃创业激情与重建生产能力,并为社会再创价值。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初创企业的经营比相对成熟期企业的经营所发生的风险可能更大,别的不说,权威报告显示,毕业后自主创业的应届本科毕业生,3年后超过半数的人退出创业,虽然导致中途退场的原因很多,但一旦破产就可能陷入万劫不复境地的恐慌理念一定起到了影响作用。因此,激发更多的年轻群体加入与坚守创新创业,必须通过个人破产制度让他们轻便上阵并最大程度地消除后顾之忧。以此观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看成是改良和优化社会营商环境的基础性力量,应视为我国破产制度完善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其次,个人破产制度的主要诉求点是倡导与弘扬扶危济困的仁序良俗。尽管法律并不能取代道德调节社会关系的柔性功能,但因为法律的强制与引导作用,客观上对道德力量的伸展必然起到不小的策应。拿个人破产制度来说,对于经营性负债给予适度免责本身就具有减灾去患的道德范畴意义,而且现实生活中因不可抗逆因素而形成的生活性或者消费性负债也许比经营性负债更为广泛,更需要个人破产制度打开救助通道,比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往往让一个家庭失去所有,大病与严重工伤等意外事故可能拖垮全家,在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为继的前提下,因灾而欠下的债务自然应当获得法律上减免的支持。法院依照个人破产法与客观事实作出的判决结果体现的不仅仅是人道主义,更是对一个合法公民生存人格的尊重,反映的是整个社会对弱势群体地位的评判取向,展示的是人性善良与社会治理良序的和谐景观。
再次,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落脚点是支持与捍卫合法债权人的切身权益。个人破产制度是一种针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平衡性制度安排,也就是说在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同时,更注重维护债权人利益。一方面,个人破产保护的法律申请既可以由债务人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而且双方是否可以达成偿债和解协议某种程度上完全取决于债权人;另一方面,法律对于债务人债务的减免也有数量与范围规定,债权人利益不会因为债务人申请破产而完全打水漂。特别是从国内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即使法律给出了明确判决并且强制执行,但也无法兑现债权人的利益诉求,“执行难”的背后堆积是债权人可能永远无法讨回的“烂账”。但在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支持下,债权人的利益至少可以得到部分和分阶段地实现,或者形成了一个合理的预期,法律的公正与严肃因此在当事人的眼中得到了认可与放大,制度的公信力获得了表达与强化。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的重大突破点是重塑与再造债权与债务的形成范式。在自然人债务生成链条上,最近几年金融体系出现了明显的失序与越轨现象,比如商业银行针对年轻群体野蛮性推销信用卡,发卡数量出现“井喷”的同时,未按时还款的额度也开始激增,新的“负翁”人群竞相涌现,国内家庭负债率迅疾增升;另外,不少网贷机构以及民间放贷个人或明或暗地高息拆解资金,诱导借款人掉进债务泥潭。与此相对应,各种野蛮与暴力催收讨债行为屡有发生,由此发生了山东聊城“催债辱母案”那样的惨剧。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资金借贷方完全可以获得明确的警示与指引,因为一旦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其部分债务将获得豁免和取消,而且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债务,否则要受到法律制裁与惩处。显然,在是否拆借出资金问题上,债权人今后将更加注重借入方的还款能力以及信誉程度。以此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倒逼金融市场进行自我纠错与正本清源,进而引导自然人债务管理回归有序化轨道。
最后,个人破产制度的鲜明立足点是擎起与强化全新的破产文化,即债务的豁免是完全针对善意与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对此,针对恶意逃废债行为,制度本身会形成强大的反制。一方面,对债务人进行的债务减免有着非常严格的附加规定,如债务人在债务免责期只能自由管理衣服、食物等生活性财产,其他如房产、汽车等一律交给受托人管理且不得取用;免责期限债务人的消费支出将受到严格限制,包括不得进行高频消费、不得居住高级住宅,不得乘坐飞机、高铁等。另一方面,债务人的社会信誉与信用支配度也将随着免责期的开启而受到极大约束,甚至必须承担个人信用破产的代价,如个人破产信息将公示于众,破产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以及其他社会职务等。也正是因为个人破产要支付巨大的机会成本,即使在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实施得非常成熟的国家,自然人都不会轻而易举地选择申请破产保护。作为一种正向干扰机制,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倒逼自然人自觉维护与加强个人信用。
当然,历史教训表明,有多少政策创新,就会出现多少拆解与博弈政策的变通与投机行为,而且现实中的制度设计也很难完全封堵违规与犯罪者蓄意钻营的漏洞,为此,一方面要对各种利用个人破产制度转移资产与逃避债务者加大刑事与民事处罚力度,并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终身剥夺个人破产的法律保护权利;另一方面,要延长债务免责期,国外与港台地区一般为3-5年,国内可以延伸到7年以上,在此期间,要调动与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建立货币性有偿举报制度,让各种恶意逃废债的失信者成为无处可藏的过街之鼠。
12:06 | 9月份LPR保持不变 年内仍有降准降... |
12:06 | 发布股权激励锚定长期成长 洽洽食... |
10:34 | 2050场投资者活动举办 上市公司搭... |
00:05 | 名酒效应逐渐凸显 古井贡酒全国化... |
00:05 | 中国家电出口连续18个月同比正增长... |
00:05 | 走进奥迪威:探寻国产传感器企业突... |
00:05 | 德赛西威定增扩产 全力加码智能驾... |
00:05 | 固态电池产业化提速 多家产业链公... |
00:05 | 顺丰控股不断提升经营韧性 同步做... |
00:05 | 长江电力业绩与股价齐升 进一步扩... |
00:05 | “两船”重组预案出炉 交易金额超... |
00:05 | 九州通大力推进“三新两化”战略 ... |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1012018001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181903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 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加关注
扫一扫,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