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区法院,老李手里攥着白纸黑字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2年维权路,今天竟然终于尘埃落定——老李用粗糙的手摸了把脸,竟有些激动地不能自已。
机构操作合法合规“维权”出路何在
老李至今都记得最后一次在证监局,局里同志就自己投诉了2年的案件给出的反馈:“从监管角度看,A证券公司在和您的融资融券业务及强行平仓行为中并不存在违法违规,建议通过其他民事维权途径解决您提出的赔偿问题”。
“都没告诉我强平线,咋就没责任呢?”怎么也想不通的老李决定去投服中心走一趟。
原来,老李用妻子杨某的名义在家附近的A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了融资融券账户,并签订了《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实际上是老李自己进行操作和管理。3年前,因该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40%,A证券通知了账户持有人杨某提高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但妻子没注意关注短信,老李未及时增加账户担保资产,被A证券公司强制平仓。
“这钱是我儿子的治病钱,我投资也有些经验,要不是遇上被强平也不至于把这治病钱都搭进去了。”老李向投服中心的小陈感慨道。“我年级大了挣钱没门路,老伴看着病床上的儿子终日以泪洗面,我真得没脸见他们呐!”
“上交所规定融资融券业务中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可A公司却将维持担保比例定为140%。他们自己做的这种改变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没告诉我,他们却说自己符合法律规定,我不服的话叫我尽管去告,真的太欺负人了!”老李抱怨说,“证监局同志的话我是信的。调解员同志,我不懂法,可我真得想要个理儿!”
查阅案例反复研究终锁定调解突破口
在监管上没有责任的A公司是否真如老李所说存在不占理的地方?这对投服中心的调解员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投服中心从调解员专家库中选择了律师和业内专家等组成三人调解组,赴实地了解具体案情后开始查阅大量案例、反复研究。
调解员发现,营业部的操作确实没有违反监管规定。交易所制定的“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只是最低要求。而营业部跟老李签订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中,也有“在合同有效期内,该维持担保比例可能根据证券交易所和乙方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以证券交易所和乙方公告为准,乙方无需就此另行通知甲方”的约定。A证券公司官网上公布的融资融券业务维持担保比例是140%,该比例符合上交所的下限规定。
但调解组同时发现,A公司在合同中跟投资者约定维持担保比例以本公司证券公告为准的条款应属于格式条款,按法律规定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A公司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投资者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从本案看,A公司没有完全充分尽到对这一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在合同签订中存在一定的瑕疵。
找到调解的突破口,调解组兴奋不已。跟A公司反复沟通后,终于让A公司意识到自身存在一定的问题,愿意重新考虑老李的诉求。
另一方面调解组从相关司法判例出发,发现类似司法判例支持的计算结果明显低于老李的诉求金额。调解组将一件件法院判例跟老李耐心解释,让他明白A公司在监管上合规但合同上有瑕疵的原因和自己诉求过高的事实。
达成调解后反悔再吃一粒定心丸
在调解组的努力下,前后十多次的反复沟通,老李跟A公司终于谈拢了。可这一路维权艰辛,老李被折腾怕了。害怕公司不履行承诺,老李问小陈,有啥方法不让公司反悔。
投服中心考虑到老李的诉求,说服A公司跟老李一起到区法院对调解协议做了司法确认的裁定。
“老李,以后你要是和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可要重视合同中的条款约定呢!尤其是涉及自身权益的重要条款,有不理解的地方千万要及时向证券公司咨询了解。不然可会对自己的资金管理和账户操作造成影响哦!”小陈说道。自受理老李的案子来,小陈一直紧跟调解进程,双方能够握手言和,小陈打心眼里为老李高兴。
法院工作人员来了,出示了最后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老李接过文书,大声念着每一个字:“经法院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一方不遵守该协议规定,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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