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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调“三个关系”中推动融资成本下行

2020-12-12 06:42  来源:上海证券报

    银保监会近日通报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在贷款中违规收取应减免费用、强制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费等问题,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还参与了相关突出问题的暗访调查。这种升级版的管控信号表明管理层对推动实体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行的决心,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早在2011年10月,原银监会曾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其中,对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清单式地作出了“两禁两限”的规定,即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助贷机构在执行监管政策中搞变通、打擦边球现象,形式上反映的是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问题,实质上暴露的是体制机制和经营模式的弊端。而且这些问题所表现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还折射出形成这些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起来的长期性。因此,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行,要从影响双方利益格局的关键性要素入手,用深化改革的方法,既突出重点解决紧迫性、突出性问题,又系统发力完善机制性、长期性措施。笔者认为,要主动在协调好“三个关系”上下功夫。

    协调好金融持牌经营与非持牌经营关系,形成有利于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的市场环境。近年来,市场上涌现了一批新型主体,比如PTP公司、小贷公司、典当公司等。它们的行为方式兼具金融与非金融两种属性,由于没有纳入统一的金融监管之中,形成非持牌经营状态。这一状态为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抬升,从市场环境、物理空间上提供了便利和可能。在体现金融属性时,这类市场主体由于基本不受金融监管约束,常常通过所谓低收益策略获取客户,膨胀业务“流量”,再利用非金融属性业务,拉长交易链条与环节从中获取收益。还有,这些非持牌市场主体,具有比持牌市场主体更灵活的条件和手段,成为持牌主体对实体企业融资成本转移或转嫁的最重要载体与渠道,并产生规避监管要求的漏出效应。因此,协调好金融持牌经营与非持牌经营关系,当务之急是要以市场主体的行为属性为基本原则,把全部金融活动纳入持牌经营监管的范围,形成真实的持牌经营与非持牌经营的市场秩序,改变融资成本因转嫁和转移而出现抬升的市场环境。在此基础上,理性引导、有序发展各类助贷性质的非持牌市场主体,并注意两者合作中的互补性与融合性,避免同质化业务的转移性和重复性合作,在分享实体企业的财富增值效应中,理性调整和优化融资成本结构。

    协调好金融主业收入与附属收入关系,形成有利于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的保障力量。金融收入是由金融产品和服务来完成的,协调好主业收入与附属收入的关系,核心是要做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名副其实,这既是提升实体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又是回归市场理性、推动综合融资成本下行的基础性保障力量。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金融机构主业收入的规范化程度会进一步加强。现在的问题是要管住主业收入对附属收入不合理的转移内容,以及附属收入与其功能作用发挥名不副实的现象。比如,国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承诺服务,它是一项真实的服务性收费,即金融机构在收取费用并出具贷款承诺书后,将承担在承诺期内无条件向企业贷款的责任,而企业所持有的贷款承诺书,还具有对其市场活动如招投标、债券发行等增信的直接影响功效。相比较而言,我国市场中收取的贷款承诺费,实质上体现的是由贷款主业收入捆绑形成的转移性收费,而且也缺乏贷款承诺后的最终责任保证。这就是监管部门禁止贷款承诺费的内在原因。因此,协调好主业收入与附属收入的关系,一方面要弱化主业收入对附属收入的影响力,在严控不合理转移性收费上出实招和硬招,管住企业融资成本抬升的最重要源头。另一方面要严格附属收入获取的正当性、真实性,使金融产品、服务的收费与其功能作用发挥匹配起来,有效遏制金融“假创新”和“伪创新”名义下的各类盈利模式泛滥。

    协调好自我约束与市场约束关系,形成有利于综合融资成本下降的长效机制。做到以金融机构为中心点,以实体企业为主体面,以金融监管和其他社会力量联动为常态化手段,形成开放与安全相统一、动态与静态相结合、内生要素与外在条件相协同的立体式约束体系与长效发展机制。一方面,金融机构要不断提升自我约束能力,要在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上主动发力,增加企业公平享有获取贷款的机会,增多融资的选择性。要加快改进自我约束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解决好因业务链条过长、环节过多,出现收费管理中“尾大不掉”现象,提高理性收费的标准化管控能力。要逐步建立收费结构的动态化管理系统,对于出现异常变化的地区、领域和项目,实施合理的后续管理与系统性校正。另一方面,实体企业、监管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要共建以资源共享和整合为基本特征的新型约束能力。实体企业要透明各类债务成本使用和核算的过程与结果。监管部门要建立和探索分类别、分行业和分对象的债务成本“窗口”监管制度。财政、税务部门要深化会计准则、税收制度改革,对于不合理的收费内容实施制度性、过程化管理。总之,以各方力量聚合所形成的长效约束机制,共同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趋势性下行。

    (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人、原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起草专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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