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希淼(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流动性风险是金融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巴塞尔协议对流动性管理提出详细指标和明确要求。在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应高度重视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流动性风险防范。9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对理财产品流动性管控重点进行明确与规范。
流动性是商业银行“三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之一。对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流动性风险管理同样至关重要。《办法》提出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理财产品无法通过变现资产等途径,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满足该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赎回需求、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近年来,随着理财产品净值化转型加快,理财产品与金融市场以及其他资管产品的关联增多,对产品流动性管理提出更高要求。而随着理财产品门槛降低,理财产品投资者大幅度增加,以个人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结构,给理财产品流动性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制定《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规定、完善理财公司制度规则体系的客观要求,也是细化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迫切需要,更是加强理财业务风险防范、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现实需要。银行理财是资管市场的重要部分,是公众投资理财的重要选择。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理财市场半年报告(2021年上)》显示:截至6月底,银行理财产品存续规模达25.80万亿元,同比增长5.37%;持有理财产品投资者数量达6137.73万个,同比增长137.71%。因此,加强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有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等权利。《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监管实践,注重与国内外监管规则保持一致,拉平与公募基金等资管产品流动性管理的监管标准,也有助于减少监管套利,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从立法依据、治理架构、投资交易管理、认购赎回管理、合作机构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体系完备,内容丰富。《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和管控机制,并从四个方面强化理财公司流动性管理的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与治理结构,二是明确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主要责任;三是应当指定专门、独立的部门负责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四是加强第三方合作管理。《办法》还要求将流动性风险管理贯穿于理财业务运行的全流程,充分考虑声誉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交易对手风险等对流动性的可能影响,提前做出应对安排。
在投资交易管理方面,《办法》对理财产品投资不同流动性资产,分别提出不同要求。如针对低流动性资产、流动性受限资产和高流动性资产,分别规定不同的产品期限和运作方式,以此提高资产流动性与产品运作方式的匹配程度。同时,《办法》要求理财公司加强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管理,强化事先约定和信息披露要求。特别是明确理财公司应当在合同中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理财产品未来可能运用的流动性管理措施,并按规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办法》规定,开放式理财产品发生巨额赎回的,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10%的部分可以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这主要是为了规避为应对大额赎回导致的理财产品抛售资产、被动降低产品净值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但对投资者而言,在上述情景下,正常赎回等操作将受到影响。因此,投资者应仔细阅读理财产品合同,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面临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和理财公司可能采取的管理措施,妥善做好自身的投资安排和流动性管理。
总体而言,《办法》提出的措施和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正式公布后,将指导理财公司进一步重视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办法》如果正式实施,将对理财市场带来一定影响。理财公司应尽快修改完善制度,加强系统建设和产品整改。理财公司、代销机构还应加强投资者教育,争取投资者的理解和支持。建议《办法》预留充分的时间,让各类市场主体做好准备,确保理财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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