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时报-农金网北京讯(记者田耿文王松)徐诺金认为,当前银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以合同约定收取不合理费用。以提前还贷为例,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条款是贷款合同的“标配”,虽然部分银行免除了提前还贷违约金的收取,但仍有大部分银行对房贷、车位贷、车贷等中长期贷款产品提前还贷时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同时对提前还贷约定有限制性条件,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实际上变相增加了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
(二)合同条款涉嫌侵害消费者公平性权益。实践中,金融消费者在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时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如果不接受银行提供的合同约定,则极大可能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造成消费者对收取违约金前提条件、违约金减免和违约金收取标准等方面缺少议价能力。银行类似的合同约定有“霸王条款”之嫌,不符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关于“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公平性要求。
(三)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不充分。《民法典》对格式条款除了上述公平性要求之外,还提出了充分信息披露的要求。从对消费者的调查情况来看,近三成受访者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条款不知情,这说明银行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尽到合理告知义务,对收取违约金这种加重借款人责任的条款信息披露不充分。
(四)投诉多发应引起银行的重点关注。据统计,2020年18家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受理针对信用卡业务的投诉占投诉总量的40.44%,其中涉及“信用卡使用和还款”的投诉占信用卡业务投诉总量的58.71%。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责任根据投诉热点领域所反映出的问题,应进一步改进金融产品和服务,以适应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便民惠民力度,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徐诺金提出如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是践行“负责任金融”理念,培育更加自律的现代化银行。金融业发展业务,追求效益应体现为实体经济服务、金融为民的根本要求。银行在追求盈利的同时,还要承担起对国民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环境及金融消费者等外部对象的责任,以实现经济、社会综合价值最大化,实现盈利性和社会性的统一。适当减免提前还贷违约金和信用卡息费,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决策部署、践行“负责任金融”理念的重要体现,同时也符合全球金融发展的新趋势。
二是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更加公平地完善格式合同。银行应当从产品设计、合同制定、缔约和执行等环节,充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能凭借其自身优势,谋求增加自身权利、减除自身义务或削弱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如贷款合同中应明确提前还贷违约金适用和减免的具体条件,合同缔约过程中给予借款人更大的议价权,对于确属借款人提前还款给银行增加费用而需要收取违约金的,应在前期做好充足的成本核算,避免借款人无谓的综合贷款成本增加。
三是做好信息披露,充分全面保证消费者知情权。银行和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等的地位,如果银行有意隐瞒信息,将妨碍消费者做出理性判断。银行应该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并尽可能用简便易行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准确向消费者披露违约金、息费等重要信息。如在厅堂公示中明确收取范围和收取标准、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对消费者充分解释,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四是强化金融知识教育,培养理性负责的金融消费者。消费者要加强金融知识学习,提升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运作模式、风险等级等内容的理解;强化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以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金融消费关系。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积极做好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加强与教育部门沟通合作,推动金融知识教育进校园、进课堂,打造一批有特色的金融教育示范基地,不断提升消费者理性负责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