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怡明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一帆表示,此次《通知》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为银行业做深做实普惠金融大文章夯实制度基础。
扩大适用对象范围
本次《通知》提出鼓励担当、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问责的原则,分别列举应免责情形、可减免责情形和不得免责情形。一是对于无确切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要求原则上应免除全部责任。二是在应免责情形的基础上,对于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基本履行了岗位职责,仅存在轻微过失的,明确可视情况减责、免责。三是结合当前监管重点关注的违规问题,对于有重大过错的人员,明确不得免责。
《通知》明确适用对象为单户授信一千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五百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李一帆表示,在免责认定上,《通知》引导银行在一定程度摒弃“有错推定”的逻辑和做法,无需相关工作人员自证清白,能全身心投入业务开展。当然,出于满足监管和内控需要,在日常工作流程中仍需做到合规留痕,其中的平衡点还需进一步探索。
“此前尽职免责难以落实到位,除观念理念问题外,主要是缺乏明确、可量化的标准和边界。”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应持续开展对银行机构的督导,通过现场检查、窗口指导、内部座谈等方式,倒逼银行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探索普惠信贷各环节尽职情形的基本认定标准,通过明确尽职、免责边界问题,将尽职免责、容错纠错等原则落到实处,让基层机构和客户经理“敢贷、能贷、愿贷”。
持续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
《通知》强调抓好政策细化落实。一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内部制度,统筹考虑履职过程、履职结果和损失程度等因素,明确普惠信贷业务不同岗位、不同类型产品尽职认定标准,细化免责情形。二是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效果评价,内部通报尽职免责工作总体情况和典型免责事例,培育尽职免责文化氛围。三是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加强对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引导和督促。
在董希淼看来,普惠信贷领域尽职免责有两个层面,一是《通知》规定的银行内部尽职免责,如果得以落实将发挥积极作用,二是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的尽职免责。
“后一点更重要。”董希淼表示,比如,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在账户开立方面要求非常严,特别是涉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方面,对银行处罚较重,银行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开户,往往会严格要求提供大量证明材料。再比如,金融监管部门对普惠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要求很严,检查处罚甚至是终身追责,就会导致银行在信贷投放方面缩手缩脚。所以,金融管理部门在普惠信贷领域方面要落实好对商业银行的尽职免责,可在账户开立、资产质量等方面适当放宽要求,提出要求应合情合理合法。只有这样,才能让银行真正在内部做到尽职免责。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蓬勃发展。人民银行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普惠金融各领域贷款增长较快。今年一季度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33.41万亿元,余额同比增长20.3%。
李一帆表示,未来,银行业将锚定“增量、扩面、降价”三大方向进一步发力,稳妥合规开发更符合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及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优化制造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强化对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拓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抵质押融资服务,推动信贷服务提质增效。增强与监管沟通协调,完善考核和监管要求,加强正向激励机制设计,探索建立保障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以商业可持续性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