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郝飞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相关批复,同意辽宁农商银行吸收合并辽宁新民农商银行等36家农村中小银行机构(以下统称“36家农村中小银行”),并承接36家农村中小银行清产核资后的有效资产、全部负债、业务、网点和员工。
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辽宁农商银行正向统一法人模式方向发展。辽宁省农信联社的改革模式将给其他省份提供借鉴。
统一法人模式逐渐成型
2022年11月26日,《辽宁日报》发布的《组建辽宁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沈阳农商银行与30家农信联社组建辽宁农商银行。
不过,与海南农商银行、北京农商银行、上海农商银行等省级农商银行不同,辽宁省农商银行虽为省级农商银行,但它并不是统一法人省级农商银行。辽宁农商银行获批组建时,省内还有部分农商银行未参与组建。
彼时,有业内人士认为,辽宁农商银行或将与省内未参与组建工作的其他农商银行并存。也有专业人士认为,辽宁省农信联社还有长期存在的必要,但以何种形式存在,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随后,辽宁农商银行组建工作持续推进。去年9月18日,辽宁农商银行获批开业,取得金融许可证;9月19日取得营业执照,原沈阳农商银行和30家农信联社依法终止,相关业务由辽宁农商银行全面承接。
据记者了解,此次吸收合并36家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是辽宁农商银行组建后首次扩容。完成本次吸收合并后,辽宁省内大多数农信机构将成为辽宁农商银行的支行。目前,辽宁省内仅有少量农商银行未被吸收合并,辽宁农商银行离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法人省级农商银行仅差一小步。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金融首席研究员冯兴元对《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此前已经成立的海南农商银行等省级农商银行,因辖区内的基层农信机构和地市级农信机构的数量不多,涉及的老股东相对较少,总资产规模有限,各基层农信机构和地市级农信机构的资产质量参差不齐,一次性完成组建有利于化解潜在金融风险,提升金融稳定和稳健经营。因此,相关省份选择一次性完成组建工作。
冯兴元认为,辽宁省内农信机构数量较多,几乎每个市都有多家农信机构,小部分农信机构资产质量较差,存在金融风险。分阶段组建统一法人省级农商银行更符合辽宁省实际情况。
中国城市发展研究院·农文旅产业振兴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袁帅认为,分批次组建统一法人省级农商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调整策略,以便更好地管理和控制风险,避免一次性操作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不过,分批次组建会增加时间成本,延长整个组建过程,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协调。
“跨级”吸收合并村镇银行
本次辽宁农商银行将要吸收合并的36家农村中小银行中,除25家农商银行外,还包括辽宁省内的11家村镇银行。
据记者了解,11家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也在本次被吸收合并的范围内,或已参与组建辽宁农商银行。
袁帅认为,这也是本次吸收合并的一个亮点,相当于辽宁农商银行承担了一部分主发起行的角色,“跨级”吸收合并村镇银行。
在此之前,村镇银行主要被主发起行吸收合并。记者梳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行政许可信息发现,被主发起行吸收合并的村镇银行绝大多数都被改制为支行,即“村改支”。
比如,今年6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相关批复,同意河北银行收购平山西柏坡冀银村镇银行并设立河北银行平山支行、河北银行平山冶河西路支行,承接平山西柏坡冀银村镇银行清产核资后的资产、负债、业务和员工。在河北金融监管局批复时,就已明确了“村改支”。
袁帅认为,省级农商银行直接吸收合并村镇银行与主发起行吸收合并村镇银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资源整合效率不同,省级农商银行直接吸收合并,有助于实现全省范围内的资源整合和优化,提高整体服务效率和质量;而主发起行吸收合并则可能受到主发起行自身实力和资源的限制,资源整合效率相对较低。二是影响范围不同,省级农商银行直接吸收合并将影响省内的农村金融体系,而主发起行吸收合并则主要影响被吸收合并的村镇银行。三是风险承担不同,省级农商银行同时吸收合并十余家村镇银行,承担的风险更大,而主发起行吸收合并风险则相对较小。
冯兴元认为,未来,省级农商银行除了对部分被吸收合并村镇银行实施“村改支”外,还可以探索成立村镇银行管理公司,对被吸收合并的村镇银行实现专业化业务管理,并承担主发起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