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爱静
《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1月26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3月1日起施行。1月26日下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条例》相关内容。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包含市场管理、政务服务、要素支撑等十章,共九十六条,突出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性立法定位,对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无感监测评价方法、“有事必应、无事不扰”原则、增值服务体系构建、尽职免责机制、长三角区域营商环境一体化以及监督制度、激励机制等基础制度做出规定。
为“优上加优”再添“一把火”
近年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公共数据、电子商务、地方金融、反不正当竞争、自贸试验区等一系列营商环境领域的专项法规。为什么还要出台新的《条例》?
“已出台的都是专项法规,侧重于解决某类市场主体或者营商环境某些领域的具体问题。为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此次出台的是综合性营商环境法规,为各类市场主体的市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全面、更加系统的法治保障。”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恩玉在发布会上介绍。
吴恩玉表示,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先立后破”的重要抓手。一方面,通过立法将该立的立起来,建立科学合理的新机制、新规则。另一方面,在立的基础上把该破的破掉,通过立法将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规则及时破除。这对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发展信心,改善社会预期,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具有特殊重要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以营商环境之“优”,促发展之“进”,保经济之“稳”。
绿色金融发展再上高度
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鼓励金融机构设立绿色金融特色分支机构,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研发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
2017年6月份,浙江湖州和衢州就成为首批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此次《条例》出台对当地绿色金融发展带来哪些影响?接受采访的金融机构均表示,《条例》的出台对发展绿色金融起到了正向的引导作用。
“根据《条例》要求,我行将在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等领域全面开花,扩大和丰富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高要求的金融需求,并以绿色可持续为导向,根据绿色低碳项目融资需要,开发气候友好型绿色金融产品,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精准化的金融服务。”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德清农商银行副行长梅云海向《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在《条例》指引下发展绿色金融业务的同时,我行将设立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工作规范,有效管控绿色信贷业务风险,有效避免洗绿漂绿事件发生。”
据介绍,截至2023年末,德清农商银行绿色贷款余额114.2亿元,该行《GEP挂钩生物多样性保护金融产品创新》入选2023年度湖州市绿色金融创新案例,并在金融产品方面,在全国首创了“生多保护GEP绿色贷”。
有了《条例》的指引,下一步将怎么做?梅云海向记者表示:“我行将进一步健全绿色金融业务政策体系,提高绿色金融业务信贷占比,加强绿色专营支行管理能力,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服务体系,探索‘碳中和银行’建设。”
在衢州,浙江农商银行系统常山农商银行的绿色金融业务发展也取得了积极成效。截至2023年12月末,该行绿色贷款较年初上升约21.35亿元,增幅达85.13%,远超该行其他各项贷款增幅。
对于《条例》出台后将如何开展业务,常山农商银行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程克飞向记者表示:“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绿色金融的工作方向,细化了绿色金融的工作内容。下一步,常山农商银行将围绕条例,紧扣‘制度重构、流程改造、产品创新’主题,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修订绿色金融相关制度,完善绿色金融制度体系,在贷款准入条件、业务操作流程、碳积分应用和贷后管理等方面进行优化和改造。创新绿色金融产品,深化绿色金融理念,实行‘内培外宣’的工作机制,对内开展绿色金融业务培训、绩效考核,提升客户经理的‘辨绿’能力,对外利用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推广介绍绿色金融,提高绿色金融在民众中的知名度和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