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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迎修订 推动行业回归租赁业务本源

01-15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 杨怡明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加强金融租赁公司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对主要发起人制度、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公司治理监管、资本与风险管理、业务经营规则、市场退出机制等六方面进行了修订。

    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马天娇表示,《征求意见稿》推动金融租赁行业回归租赁业务本源、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

    提高至不低于51%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以来,在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支持中小微企业设备融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谈及修订原因,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办法》已无法满足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和有效监管的需要。

    “金融租赁行业发生明显变化,金融租赁公司数量大幅增加,市场规模显著扩大,服务领域更加广泛。与此同时,行业发展伴随诸多风险,部分公司偏离主业定位,盲目发展扩张,淡化融资融物本源特色,将售后回租业务异化为类信贷业务,内部控制薄弱,扰乱行业秩序。”马天娇表示。

    上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谈到,近年来,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征求意见稿》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在修改完善关于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标准和条件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明确了“什么人能够办金租、什么条件能够办金租”,优先选择生产制造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品的优质股东,并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部分股东资质条件。

    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一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二是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三是大型制造企业贴近产业、熟悉行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发挥融资租赁特色功能、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上述负责人表示。

    为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

    提供金融服务

    在规范融资租赁业务方面,《征求意见稿》将租赁物范围由固定资产调整为设备资产,着力为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和更新提供金融服务,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更加专营专注,回归租赁本源,并结合近年来实践经验,允许将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作为租赁物。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在加强租赁物适格性监管、强化租赁业务发展正向引导及强化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应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为避免其盲目扩张,《征求意见稿》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等监管指标。其中,杠杆率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还将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下调为不低于100%。“在保证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上述负责人说。

    谈及金融租赁公司下阶段如何发展,马天娇表示,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征求意见稿》要求,调整行业发展方向,强化公司内部治理,严防严控风险。

    “要在转型中回归租赁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马天娇表示,立足融资租赁本质,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完善租赁物选择标准,增强租赁物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租赁资产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内核算、政府财税支持、提升经营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承租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盘活沉淀资产。

    “要加强信用风险分析能力,提升对租赁客户现金流预测的准确性,提高风险监测的敏感性;加强租赁物管理,提升对租赁物养护的专业性,合理选择相关保险产品,分散风险。”马天娇进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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