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郑源源 郑长灵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离不开金融的有力支持。今年,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带来了《关于设立中国乡村振兴银行的建议》。
孔发龙在这份建议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持续完善,但也还存在比较明显的短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农村金融供给相对不足。“三农”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理应得到更大力度的金融支持。但从数据上来看,2021年全国涉农贷款同比增长10.9%、低于全国同期各项贷款同比11.6%的增速。
二是农村金融资源外流严重。近年来,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纷纷在县域设立网点吸收存款和理财资金,其中很大一部分被“抽血”到了外地,对当地支持很小。有研究表明,相当部分国有大行县支行存贷比仅为30%,有的存贷比甚至不到10%。
三是农村金融整体合力不强。当前,我国从事涉农金融业务的银行类型虽然很多,但专属性、系统性、协同性并不强,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内部消耗等低效现象,农村金融供给的整体合力还不够强。
为进一步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农村金融供给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切实增强金融支持乡村振兴的能力和水平,孔发龙建议加强顶层设计,设立中国乡村振兴银行。具体而言:
一是在农合机构基础上组建乡村振兴银行。充分考虑农合机构(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的现状、作用与地位,从成本最小、见效最快、功能最显的角度出发,在整合全国农合机构的基础上,组建中国乡村振兴银行,总行设在北京。各省级联社转设为乡村振兴银行省级分行,各市县农合机构转设为省级分行的市县支行。
二是把其他商业银行县域机构并入乡村振兴银行。把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县域分支机构和村镇银行并入乡村振兴银行,减少农村金融资源外流,更好地保障县域金融资源留在农村、服务农业、造福农民。
三是以法律形式明确乡村振兴银行的市场主体地位。在乡村振兴促进法、商业银行法中增加明确乡村振兴银行作为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专属银行的条款,同时明确中央和地方支持乡村振兴银行筹集资金、开办业务、服务“三农”、化解风险等一揽子制度安排,构建乡村振兴银行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作用的长效机制。
责任编辑:曹沛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