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郑源源 孙金霞
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破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等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此同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远低于规定上限,小微企业担保的可得性、覆盖面有待提升。
今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殷兴山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进一步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的提案》中指出,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主要原因在于:考核导向不集中、代偿率较低、持续经营能力较差、担保能力较弱。
对此,他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加大对小微融资担保的考核引导。一方面,从目标导向入手,依托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十四五”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规划,从全国、省级层面,设定担保余额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担保户数与小微企业户数占比等目标,并逐年提高比例;制定资本补充目标,且目标的设定与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增长、小微企业户数增长相挂钩的机制;建立担保放大倍数逐年递进目标,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从机构考核入手,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尽职免责机制,把考核评价标准统一到支持小微企业工作上来。分类划定代偿容忍度,提高小机构的代偿容忍度,允许其微亏或适度亏损;弱化对盈利目标的考核,进一步突出机构的放大倍数、担保金额、担保户数、户均担保额等考核导向,最大程度发挥机构担保能力。
二是完善小微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机制。拓展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担保公司、直保机构和银行四方风险分担的业务,加大再保机构风险分担比例,降低直保机构的风险。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按放大倍数和担保代偿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对于纯信用担保项目,补偿比例再适当提高。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在税收减免、评先评优、招投标项目等环节,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遏制企业失信行为。
三是构建对小微融资担保的奖补机制。增加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费奖补,放宽可享受的奖补范围,在保费奖补基础上再予以增量奖励。同时,鼓励国家融资担保、省融资担保减免对市县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实现市县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推动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
四是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完善多元化增资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大对省、市级担保公司注资力度,地方政府每年按小微企业担保余额、代偿金额等的一定比例持续注资,形成制度性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出资入股或无偿捐资。拓宽政府专项债资金使用范围,明确可用于补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
责任编辑:曹沛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