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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省一策”大方向下三种模式或将成为省级农信联社改革“主线”

10-30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本报记者 郝飞

    10月21日,受国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提出持续推进中小银行改革化险,“一省一策”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

    目前,正在实践中的省级农信联社改革的模式主要包括三种,分别是:省级农商银行、农商联合银行(上参下模式,目前各省的具体表述略有不同)和农商联合银行(自下而上发起设立模式)。

    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这三种模式将成为未来省级农信联社改革的主要方向。农信系统自成立起就在不断改革和实践中前行,无论哪种改革模式都不是一成不变的,都有改进的空间。

    去年以来,业内一直有学者认为,部分农信改革模式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信贷资金向县域外流动的情况。省级农商银行和农商联合银行(上参下模式)两种模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农信机构对县域和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客观上造成信贷资金集中做大项目。

    采取省级农商银行改革模式的直接结果是,县域农信机构不再是一级法人,原县域农信机构以省级农商银行支行的形式继续从事金融服务,但其信贷投放自主权会有一定限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张珩对《农村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一方面,从监管部门角度看,在不打击省级农商银行和农商联合银行(上参下模式)发展业务积极性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对信贷资金设定贷款投向和贷款额度考核比,保证信贷资金可以流入乡村振兴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另一方面,可以限制省级农商银行和农商联合银行(上参下模式)通过金融市场将信贷资金外流到商业价值更高的区域,保证信贷资金“取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从源头上杜绝信贷资金完全集中于大项目。

    而与上述两种模式相比,农商联合银行(自下而上发起设立模式)可以最大限度保持县级农信机构的法人定位,但这种股权模式并未在股权上体现农商联合银行与基层行社的上下级关系。

    业内有观点认为,这种改制模式在理顺股权关系方面不够彻底。自下而上发起设立的农商联合银行与县域农信机构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理顺。通过任命党内职务再间接提名股东的方式,值得更深一步研究和探索。

    张珩认为,一方面,自下而上发起设立的农商联合银行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界定农商联合银行和基层行社之间的关系,防止农商联合银行过度干预基层行社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成立农商联合银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突出农商联合银行对基层行社在人才、财务和业务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定期对基层行社的重大事项给予一定的专业指导,通过发挥大平台优势,协助解决各基层行社在经营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困难。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金融首席研究员冯兴元认为,虽然名称同为农商联合银行,但上参下模式中有股权的加持,农商联合银行董事会的权力更大,在人事变动、资金调度等方面,很大程度上体现省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意图和其他目的,更容易按照这些政策意图和其他目的依据相关程序提名和审核批准(事实任命)县级基层各行社的高管层岗位,并强化对基层行社业务管理和经营指导。而自下而上发起设立的农商联合银行,也会力图贯彻总行董事会的意图和目标,一般也会根据程序通过提名、审核批准总行董事会对基层行社高管层的职务,不过虽然可以达到同样的人事安排结果,但显然农商联合银行(上参下模式)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更体现股东权利)。

    冯兴元认为,自下而上发起的农商联合银行模式和自上而下发起设立的、有省级政府部门(机构)参股控股的农商联合银行,都符合省联社改革的初衷。在具体设立上,还要根据各省的特点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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