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飞
自去年11月,辽宁省农商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发布《组建辽宁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后,如何筹集资金组建省级农商银行一直是业内热议的话题。
与省联社改革“第一单”——浙江农商联合银行自下而上的入股模式不需要额外的资本募集,改革成本较低相比,组建省级农商银行需要大量资金投入。
在组建省级农商银行过程中,需要兼并县、市级农信机构,对有退出意愿不再入股的股东退还股金和股息,这些都需要实实在在的资金支出,辽宁省此次发行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就是把募集资金用于辽宁省省级农商行补充资本金。地方政府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券资金到位后,应通过金融控股公司间接入股或通过认购转股协议存款直接入股。
不过,如果仅依靠地方政府发行中小银行发展专项债,将募集资金用于补充省级农商行补充资本金是不够的,还需要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在历次县、市级农信机构增资扩股、股权受让等工作中,地方国企一直扮演重要角色,一般以同级国企为主,也有省级国企参与的情况。相对县、市级农信机构,省级农商银行对地方国企的吸引力更大。通过战略入股省级农商银行,既能增强省级农商银行资本实力,也能为地方国企的资金找到合适的投资方向。有实力雄厚的国有股东信用做背书,对省级农商银行拓展市场和长远发展都有益处。地方国企入股省级农商银行还能优化股权结构,改变农商银行自然人股东过多的局面。
省级农商银行还可以引进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股东。在这方面亦有先例,近年来,银行、保险等机构入股其他银行比较常见。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同时应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除地方国资、银行业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外,省级农商银行还可以引进具有良好声誉并认同农信系统经营理念的企业作为股东。
(编辑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