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飞
日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肖远企在国新办举行的“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重点对主要股东的行为加强监管,严防大股东操纵、凌驾于中小金融机构之上。
肖远企表示:“不管大股东小股东,要支持金融机构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公司治理制度要求来决策。中小金融机构经营得非常稳健,实际上就是对股东最大地负责任,经营稳健了,股东的价值、利益相关者的价值也会得到实现。同时,要加强对董事、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主要是看他是不是真正勤勉履职,要看他的履职能力、履职的结果怎么样。”
中小金融机构作为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力量,其健康发展至关重要。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以及中小金融机构自身应形成合力,确保中小金融机构的股东行为规范,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中小金融机构的稳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进而促进中小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
监管部门需坚决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一方面,要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建立健全股东行为监管制度,明确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股东的投资行为和决策程序,对违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提高违法成本,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另一方面,要不断加强对董事、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管,通过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推动他们真正为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尽心尽力。同时,监管部门需在董事、高管等任职资格核准环节把好关,不仅要看其金融知识是否丰富和从业经历是否完善,而且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履职能力、人品是否端正。
中小金融机构监事会要充分发挥内部监督作用。监事会需独立、客观地履行监督职责,对股东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密切关注股东的决策过程,确保其符合公司治理程序和制度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内外监督合力,共同维护中小金融机构的良好治理环境。
地方政府也应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的股东管理,为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地区信用水平,优化地方金融生态。地方政府可以在中小金融机构股东引进、股权转让等方面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确保引入的股东具有良好的资质和实力。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和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编辑 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