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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迫在眉睫

08-21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前不久,台风“杜苏芮”带来的极端强降雨天气,对正处于产量形成关键期的秋粮作物造成不利影响。同样由于恶劣天气,在今年小麦成熟收获的关键时期,河南、陕西等地遭遇的“烂场雨”造成小麦直接减产55亿斤。

    作为全球气候变化的敏感区和影响显著区,我国近年来出现的极端气候事件呈现发生频率高、影响范围广、致灾性强的特点。这也让我们看到,大灾事件的发生,不单单致灾风险高,还增加了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的难度。

    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过十几年发展,不断“提标、扩面、增品”,其风险保障水平也在快速增加。与2007年相比,2022年全国农险保额已近5.5万亿元,增长了41.7倍,所承担的风险杠杆提升了45.1倍。

    与此同时,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仍然不足,特别是应对大灾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不能从根本上有效应对和分散大灾风险。随着自然灾害的频发,我国农业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面临空前挑战,亟需一个“安全阀”和“稳定器”。

    因此,在当前建设现代化农业强国的重要阶段,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确保农业保险这一强农惠农重要政策行稳致远,为“三农”事业发展筑牢保险“防护堤”,显得愈加紧迫和必要。

    首先,需要从顶层设计方面着手,这是农业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通过立法来确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明确农业保险中大灾风险的兜底问题,进一步明确政策目标、政策定位和运作模式等,并细化各级政府部门责任等,确保各项业务进展依法依规。

    其次,建立财政支持的国家农业大灾风险基金也至关重要。在应对大灾风险时,通过积极发挥财政在大灾基金的资金筹集和运营管理上的主导作用,重点解决农业大灾后直保公司和农业再保险公司赔付不起的风险。

    在探索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过程中,还要注意协调和处理好相关方面的关系。比如,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政策性再保与商业性再保的关系,政策性再保切实发挥出政策引导作用,与商业性再保协同发力,共同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

    营造规范有序、相对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秩序同样重要。这也是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探索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如严格进入和退出机制,保持市场主体数量的相对稳定;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等。

    完善我国农业再保险体系并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并不能一蹴而就,这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立足当前的实际国情农情,结合服务农业强国建设的政策定位和风险保障需求,因地制宜地统筹谋划,循序渐进地推进,从而实现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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