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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两会】声音 | 白鹤祥: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条件已经成熟

03-11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农金网北京讯(农村金融时报记者张缘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业竞争加剧,金融机构出现风险、经营失败乃至破产将成为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但当前企业破产法不能完全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现有涉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法律法规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与去年一样,今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再次将关于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议案带到了两会。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本报记者张缘成 摄)

  在白鹤祥看来,我国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他认为:“一方面,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市场基础和舆论氛围已经形成。金融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市场化运行机制逐步完善,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破产问题有了新认知。另一方面,我国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情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法规基础,一些重要规范性文件也涉及金融机构破产问题,这些都为制定完整、规范、系统的金融机构破产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法规保障。”

  谈及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具体细节,白鹤祥认为,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他表示。

  关于金融机构破产范围,白鹤祥认为,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的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白鹤祥还表示,由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一般性市场化管理机构和个人在接管金融机构财产和处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时,不具有专业优势,并且缺乏控制与处理金融风险与危机的经验,因此,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应考虑由金融投资者保护部门与专业人士组成。此外,应区分个人债权与金融债权,考虑存贷人、股票投资者、期货投资者、投保人等各方不同权利的特点,并适当考虑金融机构员工债权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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