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两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下文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要对金融体系稳健性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进行合理认定,加强对这部分金融机构的监管,并建立特别处置机制。
《指导意见》适用范围涵盖了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以及金融控股公司。就目前的行业情况而言,囊括了金融系统的各重要领域,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规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是我国金融监管“补短板”的又一重要举措。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就是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典型案例。这次席卷全球的危机源头恰恰是几家规模庞大的金融机构,它们罔顾风险的操作和交易导致一系列连锁反应,最终给全球经济造成重创。在风险中寻找收益固然无可厚非,但是,这些体量庞大的机构践踏着风险底线追逐利润,所伤害的不仅仅是自身的安全,更严重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乃至宏观经济体系。
中国也同样有一批具有这种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其拥有的显著外部性影响着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程度。特别是当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机构之间的传导性、交叉性、关联性大增,金融风险跨市场、跨领域的特点日益突出,显著推高了单点风险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概率。因此,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对于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至关重要。
我们认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往往隐蔽性强、传染速度快,当全面爆发时再进行补救往往为时已晚。要有效避免系统性风险,最重要的是建立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既可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也可确保在发生重大风险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这也正是《指导意见》的政策意图所在。
这就要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要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加速形成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的理性企业文化,用稳健经营满足各种附加监管要求。也就是说,这些金融机构未来的扩张可能有所减速,并且会负担更高的合规成本。
但是,从这些机构在金融体系中所占据的地位来看,它们理应在维护市场秩序,降低市场风险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相较中小型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经营发展中往往能够占据更多优势。相应地,它们也应负担这种规模所带来的风险管理成本,有效控制风险承担水平,不仅要配合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更要主动维护宏观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安全,形成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