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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 完善金融监管须中央与地方齐头并进

11-13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地方金融监管的框架体系正在建立。近日,记者注意到,多地密集挂牌金融监督管理局,并加挂地方金融办牌子。继吉林、广东、福建之后,10月25日,重庆市、山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日挂牌成立。从目前已公布的资料可以大致得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定位,即在监管机构上明确建立健全地方金融议事协调机制,地方金融监管局和金融办按照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负责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处置。

目前在中央层面,我国已建立起了宏观审慎的金融监管框架,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一行两会”等格局逐步形成。但不可否认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随着新金融业态不断涌现,地方金融风险的复杂性日益凸显。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非法集资等对民间资金形成了巨大吸引,也造成了一些金融乱象。相关平台虽然设立于某一地区,但却在全国范围内经营。在现有垂直监管体系与属地监管体系之间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其所具有的收益本地化、风险外部化特性容易导致监管空缺,产生金融风险。

中央监管部门提出将防范风险作为主要目标责任,而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容易出现重短期利益而忽视潜在风险的行为。再加上,以往地方对于金融风险防控的认知并不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客观上也让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钻了空子。而在实践中,地方监管派出机构的协调空间有限,难以承担更多实际责任,致使无法深入掌握地方金融活动信息,也难以开展有效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经过近年来的监管实践,各部门对地方金融监管在风险防范中的重要性的认识逐步得到了统一。多地接二连三挂牌金融监督管理局,足以说明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框架体系正在建立。

接下来,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我们认为,需要中央和地方共同作为。一方面,应理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的关系,将职能进行具体划分,进一步完善中央与地方监管体系的协调机制,形成由中央统一制定监管规则、地方建立金融议事协调框架的管理格局。另一方面,要压实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责任,明确职责分工与定位,加强监管能力。尤其要注意依据金融科技发展的特征加强行为监管,加强监管科技在地方金融监管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监管新业态识别风险隐患并及时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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