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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 规范评级机构需多方共同监管

08-28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作为一家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自身却深陷信用危机。

日前,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公告,决定给予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国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相关业务一年。证监会随后也发布公告,暂停大公国际证券评级业务一年,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新的证券评级业务,更换不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商协会和证监会在公告中均指出大公国际的一则“罪状”,即向受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收取高额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将评级结果与咨询服务挂钩,并收取费用,是“买卖评级”的行为。这种行为对评级机构而言可谓致命,因为其不仅偏离了评级机构客观、公正、中立的原则,也是被监管部门所明令禁止的违规行为。

信用评级是金融体系健康运转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国内评级机构在内控管理上不到位等方面的问题仍屡禁不止。在此情形下,如何有效规范评级机构的行为至关重要。

事实上,我国现有的信用评级监管模式停留在根据债券发行主体资格和债券类型,由央行、证监会、发改委作为债券准入监管机构,审核评级公司承担具体评级业务的资格层面。其中,公司债在交易所市场发行和交易,主要受证监会监管;企业债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和交易,主要受国家发改委监管。

在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下,不同监管部门对评级机构资质认可标准不尽一致,在具体监管政策方面,也存在差异。这极易产生监管的灰色地带,从而发生评级机构监管套利的事件。

我们认为,要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首先要统一监管思路,实现机构监管和行为监管的有机结合,从而降低监管套利空间。一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制订统一的规范标准,规定评级机构的从业范围、行为规范。另一方面,监管机构自身也应该建立规范的监管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职责边界。

其次,评级机构自身也应健全防火墙制度,合理划分内部机构职能,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完善的内控机制,坚持把“信用”二字置于企业短期效益的前面。

最后,应该发挥市场主体的监督作用。具体来说,可以强化评级机构年报信息的披露。评级机构的年度报告应包括收入来源、与利益相关者的业务往来等方面的情况,从而帮助市场更好地判断评级机构的独立性情况,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的作用,强化声誉机制的约束。

需要指出的是,因为评级方法是评级机构“黑箱”程度较高的地方,所以也应适当披露各个机构的评级方法。

其中,对监管部门的披露的版本要相对详细一些,主要用于监管部门判断评级方法的科学性,对市场披露的版本则主要集中在评级方法的原则和评级的主要过程。

只有发挥监管部门、评级机构和市场主体三方面的作用,形成共同监督的合力,我国评级行业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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