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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 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04-24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中小银行及保险公司公司治理培训座谈会,会议主要聚焦公司治理,明确下一步工作目标和治理重点是持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治理有效性。

事实上,通过不懈的努力,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取得了长足进步,产权结构基本实现多元化,“三会一层”各司其职、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初步形成,公司治理运作机制趋向规范。

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公司治理还存在明显不足,特别是中小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问题表现得更为突出。

有专家指出,当前公司治理主要体现在一些机构的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股东行为不合规不审慎、董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高管层职责定位存在偏差、监事会监督不到位、战略规划和绩效考核不科学、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等方面。

以中小银行中的农商银行为例,上述问题农商银行几乎都有所涉及。究其原因,与其历史包袱有关。农商银行的前身是农村信用社,由于改制时间较短,部分农商银行仍沿袭原有粗放型的管理方式。改制后,公司治理框架虽已形成,并实现了产权制度变革,但与之相配套的用人、内控和经营机制尚不够完善,尤其是,新的经营理念和运作方式还没有快速转移到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上来,与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另一方面,如何理顺各农商银行与省联社的关系也是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和各农商银行的权责不明晰是当前省联社存在的主要问题。据了解,现在一些省联社对于辖内的行社还存在行政管理权,省联社对农商银行的领导权则与其股份制结构相悖。

由于建立和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是现阶段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的重点任务,是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实现金融机构稳健发展的保障,作为我国金融业的中坚力量,农商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急需解决。

从自身来讲,农商银行应严格规范股权管理,积极引进先进的治理模式和管理理念,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规范农商银行议事规则,明确省级联社、农商银行、股东三者的职责边界,处理好股东与农商银行、省联社三者之间的关系,以体制机制转型催生发展新动能。

从省联社角度出发,应转换思路,坚持“去行政化”改革方向,从行政指挥转向提供服务,对农商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股东权利义务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此外,还应注意平衡农商银行股东利益最大化与支农支小定位二者间的关系。农商银行既要坚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又要坚持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如何引导股东科学行权、理性参与,不越位、不过度干预农商银行正常经营管理,并确保其支农支小定位不变、力度不减,是农商银行公司治理还将继续探索平衡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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