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在业务迅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较大的风险,但由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缺失,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部署一直未落地,长期存在监管盲点以及监管严重不足。”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长周晓强认为,为打赢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亟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部署尽快落地。
谈及当前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存在的问题,周晓强认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活动具有交叉性、关联性等特点,但在分业监管体制下,监管责任主体始终不明确,各监管部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存在监管盲点。他还认为,金融控股公司不仅持有多个金融牌照,部分非金融企业控制的金融控股公司还从事其它生产经营和商业活动。然而,因现行法律法规未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隔离做出强制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普遍未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风险极易在金融各子行业、金融和实业之间交叉传递。
为切实化解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中积累的较大金融风险,周晓强建议尽快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
周晓强认为,《办法》首先要明确界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范围:“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及机构属性,实现金融控股公司全部纳入监管,并根据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数量较多的发展现状,按照‘抓大放小’的原则,将目前规模较大、风险外溢程度较高的机构纳入监管范畴。”
在由谁监管的问题上,周晓强建议《办法》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赋予央行,监管职责应包括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市场准入审批;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核准;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公司和个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周晓强认为,《办法》还要强化关键环节的监管,切实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宏观审慎管理、穿透式监管和监管协调。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强制设立风险隔离机制,严格股东资质和股权结构监管,明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层级、交叉持股、交叉任职等;二是强化资本来源真实性和资金运用合规性监管,建立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总体风险情况的并表监管机制;三是强化关联交易监管,严防通过不当关联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