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致公党四川省委会副主委、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郑鈜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需要加快推进农村金融立法,以完善乡村振兴的金融保障。
在确定农村金融立法名称方面,郑鈜建议将“农村金融立法”明确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金融保障法》。郑鈜表示,这是为了强调农村金融作为特殊领域,亟须加强制度体系支撑。另外,凸显农村金融立法的“保障”目标,强化政府和金融机构的保障责任,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更好地满足乡村振兴多样化的金融需求。
在明确农村金融立法范围方面,郑鈜表示,我国的农村金融立法适用范围不应仅限于“农业金融法”,而应当将立法对象确定为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全要素、多领域金融供给、金融服务、金融监管及相关权益保护。
对于如何确立农村金融立法框架,郑鈜表示,在农村金融立法框架设计中,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等基本结构外,其余的内容设计可采取两种模式:一是按照体系化的学术研究思路,将这些内容分解为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农村金融市场法律制度、农村金融服务法律制度以及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等制度。二是按照实际需求分解为农村信贷、农村金融合作、农村金融扶持与创新、农村金融环境建设、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金融监管、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实践来看,后一种立法模式更能反映实践需求,也更容易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郑鈜说。
在明晰农村金融立法内容方面,郑鈜认为,立法的总则部分应明确立法目的、农村金融的法律概念、农村金融保障的方针或原则、农村金融保障的政策支持等方面;立法的内容应当围绕政府和金融机构如何保障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及如何促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创新等方面;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强调金融机构、有关单位、人员的行政责任,并明确相关民事、治安、刑事责任;立法的附则中,应当有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我国农村金融活动的法律适用条款。
郑鈜还强调,由于农村金融立法横跨了农村、金融和立法三大领域,因此应根据农村金融改革需求,配置立法资源,并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为导向,完善多元化、开放式立法起草机制,畅通与涉农企业、组织、个人和社会的“绿色沟通”、“互动协作”渠道,既注重农村金融的专业属性,又重视立法的规范和技术要求,不断提升农村金融立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