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正日益加快。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修订〈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主要对原有实施办法进行了三方面调整,包括完善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境内银行股权投资的法律依据、取消多项业务审批以及统一中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标准,增加了外资法人银行投资设立、入股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等规定,为外资法人银行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办法》全面体现了进一步扩大开放、简政放权以及加强审慎监管的理念。
实际上,银行业开放是中国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的关键领域,也是适应新时代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举措。一方面,外资拥有更大的持股比例,能够发挥专业优势促进竞争、激发市场活力,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银行业整体实力,更好地满足我国实体经济需要;另一方面,从客观来讲,逐步形成更加开放、透明、多元化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利用和有效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实现专业化发展,进一步增强我国银行业国际化程度和核心竞争力,促进银行业机构稳健发展。可以预见,随着金融业改革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外资的日益进入,未来银行业对外开放的速度将逐渐加快。
但同时,需要认识到,国内金融市场在发展理念、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框架和机制、市场成熟度及透明度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和缺陷。同时,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十分庞杂,这些因素使得国内金融市场仍有存在风险的可能性,需要监管部门及时把控。
因此,我们认为,扩大对外开放必须把握开放和稳定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好金融开放与金融安全的关系。还需要监管部门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为对外开放营造适宜的市场环境。
监管部门要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尤其是提高审慎监管的能力,完善金融监管的体系,筑牢监管的防火墙。在放开外资准入时,应利用好负面清单这一政策工具,做好投资的安全审查机制。与此同时,金融监管也要与时俱进,尤其在金融市场准入规则方面也应逐步与国际接轨,确保金融机构处在有效的监管之下,合法合规经营。
此外,在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中,还应注意把控步骤与速度。既要积极稳妥落实开放政策,也要合理安排开放顺序,在不断推进的同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