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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行为监管 防范风险才能更到位

12-12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针对“现金贷”业务的监管政策终于落地。

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要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首先就要定义何为“现金贷”业务。《通知》将“现金贷”业务的特征概括为“四无”,即“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群体限定、无抵押”。目前国内从事“现金贷”平台的机构主要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电商平台类、垂直平台类、银行及消费金融公司等持牌类,在“四无”的定义下,上述三类机构皆被划为其内,监管范围可谓广覆盖。

从不同口径的统计数据看,我国目前运营的“现金贷”平台数目较多,用户数量更是庞大。在这类型各异的平台的背后,风险问题不容小觑。《通知》就明确指出“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针对上述风险,《通知》明确了“现金贷”业务的开展原则,包括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民间借贷利率规定、审慎经营、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不得暴力催收、加强客户信息保护等。

可以看出,此次监管政策并非停留在“谁家孩子谁抱走”的机构监管模式上,而是从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入手,面对不同类型的机构开展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市场环境,并未只关注机构本身,而是将关注重心放在各家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上,针对“现金贷”业务制定了标准统一的监管要求,以实现防控金融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目标。

其实,随着近年来金融产品的创新,对监管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就提出要“加强功能监管,更加重视行为监管”。此次针对“现金贷”业务的监管模式正是我国金融监管在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上的实践。

在此监管模式下,大量非持牌的“现金贷”平台也将被置于阳光之下,减少了监管真空及监管重叠,有助于消除监管套利,实现对“现金贷”行业的全面监管,从而推动“现金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我们认为,在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之时,还要以此为契机,加快推进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构建金融监管的长效机制,这样才能使监管部门未来在面对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时及时到位而不缺位,真正防控住金融风险,从而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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