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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 信息披露将推动网贷行业各方权责归位

09-05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我国网贷监管的最后一只“靴子”终于落地。

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的发布,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制度政策体系。而与《信息披露指引》一同发布的《信息披露内容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则对概念模糊、争议较大的披露信息逐一进行了解释。

《信息披露指引》及《说明》具化地对网贷业务活动中应当披露的具体事项、披露时间、披露频次及披露对象等做出要求,这无疑将为参与其中的各当事方进行信息披露提供规范的标准和依据。更重要的是,在如此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推动下,各方参与者的权责归属将更为明确。

首先,对网贷平台来说,根据此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其本身的定位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作为网贷业务活动信息的提供机构,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对借贷双方进行理性决策、公众合法监督、监管部门动态监管均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在《信息披露指引》发布前,整个网贷行业在信息披露上并无统一的标准,大部分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仍停留在“自律”层面,更有甚者对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造假。对此,《信息披露指引》在明确披露内容的同时,还强调了相关披露主体责任及管理要求,网贷行业此后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将变得有规可循。

其次,对投资者而言,网贷平台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信息披露指引》明确要求网贷平台通过其官方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向社会公众公示网贷机构基本信息、运营信息、项目信息、重大风险信息、消费者咨询投诉渠道信息等相关信息。在此规定下,投资者可以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对网贷平台的规范性和相关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足够了解,从而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从另一方面来说,在信息披露的机制下,投资者需要培养和提升自己甄别风险的能力,谨慎对待投资,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最后,对监管机构而言,此前《办法》已在监管主体上明确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双负责”的监管模式,而此次《信息披露指引》更明确指出:考虑到下一步对网贷行业的合规监管,《信息披露指引》预留了向监管报送的机制,具体报送相关要求另行规定。可以期待,在对相关披露内容的报送和管理进行更为进一步明确的分工后,“双负责”监管模式将有效杜绝了监管真空的存在。

我们相信,《信息披露指引》的制定和出台在统一网贷行业信息披露标准等方面都会对行业有深远的影响,其不仅将充分保护网贷业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使从业机构控制风险稳健经营,还将推动各方参与者实现权责归位,以引导网贷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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