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监管、控风险又被提上了新高度。
日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与前4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相比,这次会议有一个特殊之处——“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首次被纳入议题。事实上,在2012年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时,“互联网金融”一词刚刚诞生,整个行业处于萌芽状态。
过去这几年,正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与野蛮生长的几年。从早期的互联网理财、P2P借贷和众筹,到移动支付的突飞猛进,再到去年以来广受追捧的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注重发展而忽略风险防范的倾向,一些以“金融创新”名义开展的违规金融活动时有发生。
2016年,随着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陆续落地,整治、合规等关键词成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主旋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基调也从鼓励发展走向了规范发展,整个行业也进入了加速洗牌期。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正常运营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已从巅峰时期的3433家降至2114家,累计停业问题平台达3795家。
但目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交易法规的确立,以及行业监管的规范仍存在空白地带。
当前,我国法律层面并未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地位及权益,其衍生产品也处在监管的灰色地带,金融法规未能及时向社会提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和金融风险。如目前市场上理财产品泛化,既没有明确的法律概念,也缺乏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对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的市场主体销售的理财产品存在监管空白,公众对产品的合法性难以辨别,更容易滋生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
同时,互联网金融在信息、数据、产品、服务、渠道可跨行业对接多种金融业务,并非与单一机构对应,不仅难以界定金融活动的合法性,同时导致金融监管困难,违法行为出现的可能性亦大大增加。
此外,虽然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已开始构建,但尚未能建成跨行业、全覆盖的征信系统,使互联网金融欺诈活动游走于行业监管缝隙,难以发现和识别。
因此,我们认为,规范互联网金融有序发展,不仅要督促互金公司积极推进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自我检查,坚持合规经营,更要填补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运营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空白,完善行业的监管模式。
本质相同的金融产品不按照同一原则实施统一监管,是造成监管空白、监管套利的重要原因,也是此前互联网金融秩序混乱的重要原因。应该建立互联网金融的新型监管体系、审慎监管体系和市场准入体系,对相同功能、相同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按照同一规则、由同一监管部门监管;对有牌照的机构要监管,对没有牌照从事金融业务的更要监管,无照经营就要严厉打击;此外,还应该推进“一行三会”的沟通协调,加强在互联网金融交叉领域的监管,避免金融风险加速传导,遏制风险在不同领域间游走和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