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科技的应用普及和深入,数据资源被滥用、网络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已开始显现。对此,银监会在日前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强化信息科技风险防控,加强预期管理,维护银行业经营稳定”。
毋庸置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有效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便捷性,但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如果先进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不加规制,技术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叠加,可能会对金融行业产生更大的冲击。如此前有消息称,在黑市上流通着多达12G疑似京东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包。京东公司对此回应表示数据源于2013年的一项技术漏洞,而当时国内的互联网公司及部分银行等都受到了影响,导致大量数据泄露。
由此看来,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势在必行,但由于金融科技自身的特点与传统金融业务相比不尽相同,以往适用于传统金融的监管制度和技术在面对金融科技时未必完全适用。
从金融科技的自身特点来看,首先,金融科技对金融机构内部的风控手段、产品设计以及产品定价等都可以进行改造,其在金融机构内部造成的影响更为分散;其次,金融科技的参与方也更为多元,既有提供技术的互联网公司,也有各路不同业态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基金公司等;此外,金融技术本身的复杂性,对金融监管的信息技术认识水平和监管资源的配备也都提出了较高要求。
所以,要完善对金融科技的监管,需两条腿走路,既要体现传统金融监管的延续性,又要体现互联网时代下的适应性。
具体来说,在监管制度上,可以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在现有的监管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理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权责归属问题,并且,可以通过完善金融科技统计监测和风险监测体系,形成对金融科技领域全覆盖、有效防止监管套利的长效监管体制。
在监管技术上,针对这些新兴领域监管部门同样可以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数据的收集、整合、共享的实时性,有效地发现违规的操作,以此提升风险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防范的及时性。
此外,还可以学习国际上的经验,将诸如“监管沙盒”一类的理念运用到金融科技的监管上,打造中国版的“监管沙盒”。其主要模式是创造一个“安全区域”,在该“安全区域”内,简化市场准入标准和流程,在确保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允许新业务的快速落地运营,并可根据其在沙盒内的测试情况准予推广。
我们认为,金融监管必须是与时俱进的,有怎样的金融业态就需要有与之对应的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兼顾创新和风险防控,让金融业在稳定的前提下更具发展动力。因此,面对金融科技蓬勃的势头,监管措施也应迎头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