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为了推动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根据市场变化,加快了对呆账核销政策的完善,修订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简化了商业银行核销材料,提高了效率。但在小额信贷方面尤其是信用卡业务,其涉及笔数多、金额小,核销周期长、成本高的矛盾仍旧比较突出。近期,国务院要求商业银行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探索多样化处置方法。
对此,长期从事信用卡业务相关工作的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银行原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赵宇梓,在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政策的建议。
在赵宇梓看来,信用卡不良资产处置面临着3个问题。“首先,呆账核销外部取证困难,核销材料繁琐。近年来核销政策虽然不断完善,但是仍然存在核销难、成本高的问题。”他举例解释,例如,单户5万元以上账户仍需要取得公安立案证明或法院判决裁定文书,而公安和法院的司法程序周期较长,民事诉讼通常需要一年以上,刑事立案证明更是难以取得。又如,政策规定单户2万元以下账户才能以清单方式批量核销,2万元以上账户仍需要比照对公贷款核销,逐户准备申报表、债权明细、调查报告、贷款审批材料、个性材料、责任认定材料,人力、物力耗费较多,时间较长。
其次,赵宇梓认为,信用卡不良资产利息减免政策缺乏弹性。当前国有商业银行的对公贷款已经出台利息减免政策,而信用卡等个人类贷款仍沿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2005年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改过程中个人不良贷款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用卡不良资产和已核销资产要全额计收复利,不得减免。“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逾期时间较长的持卡人面对巨额利息,在没有利息减免的情况下,连本金也不愿偿还。”赵宇梓说。
缺乏信用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也是一大问题。2012年财政部、银监会联合出台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包括信用卡透支在内的个人贷款不得批量转让。但赵宇梓认为,信用卡贷款具有金额相对小,笔数多的特点,采取批量打包才是可行的转让模式。面对不良压力,实现信用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已是迫在眉睫。
因此,赵宇梓建议,应赋予商业银行更多核销自主权。境外信用卡发达市场的商业银行,对于信用卡逾期180天以上损失类资产,在满足会计、法律准则的前提下,一般可以直接转表外经营管理。“因此建议参考该模式,放宽对核销金额、材料的限制,不做硬性规定,由商业银行董事会根据准备金覆盖率和经营利润等核心指标,对损失类资产自主审批核销。财政部等主管机关可通过加强事后监督检查,确保商业银行合法、合规的开展自主核销。”赵宇梓说。
同时,赵宇梓还建议放开国有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贷款利息减免政策,在严格设置适用条件与标准、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信用卡不良信贷资产比照公司类贷款的做法,实施有条件的减免。他表示:“例如,在持卡人账户本金全额还清的前提下,对于因个人财务状况恶化、家庭出现变故而导致偿债能力下降,个人死亡或失踪后家人代还款,虽有剩余财产但处置变现困难等非恶意拖欠的情况,可在银行核实信息后,根据逾期期限和持卡人财务状况,给予部分或全额利息减免,以最大化实现国有资产的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