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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 深化农地改革应从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出发

12-06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近期正式对外公布,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意见》明确了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的五个原则,明确了产权保护的十大任务。

其中,颇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对于土地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表示将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尤其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近几年相关政策的频繁出台已表明国家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决心。全国人大于去年授权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个试点县市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试点主要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逐步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不少地区对宅基地试点已取得实质性进展。以湖北省宜城为例,在对当地宅基地完成测量确权后,首批5户已获得共46万元的农房抵押贷款,8个试点村共有112户村民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

此次《意见》的公布可以说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主要针对解决土地使用性质变形、宅基地供给保障、建设用地指标流转和宅基地交易及抵押(以房子抵押形式)等所导致的矛盾冲突,以及解决如何更好地体现土地要素的市场属性,满足城乡两端居民对农村土地使用的需求。

因此,《意见》的发布为宅基地制度改革明晰了方向。未来,我们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

随着本次《意见》的公布以及后续配套政策的陆续出台,相信不仅可以吸引民间资本涌入农村,还可“去繁从简”让农民尽快获得金融部门的更多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既然国家已明确提出要完善宅基地制度,加强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就更要以此为契机加快建立有限制的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在立法层面“迎头赶上”给农民吃下“定心丸”。相信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改革后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稳定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最终确保农村承包土地制度更加健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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