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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 | 大病保险应回归“保大病”本位

11-08  来源:农村金融时报 

从最初的试点到今天基本迈入全覆盖,我国大病保险在近年来实现了长足发展。

日前,保监会副主席黄洪透露,我国的大病保险制度已经实现城乡全覆盖,为全国10.5亿城乡居民提供医保保障,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贫困人口的后顾之忧。

然而,由于起步时间相对较晚、缺乏经验积累等原因,本为了提高效率而特意进行的新尝试却由于缺乏制度制约,面临着统筹层次偏低、信息共享不畅、与商业健康保险混淆、部分地区缺失封顶线等问题。其中,“小病大养”、“挂床”的现象尤为严重,不仅占用了大量医疗资源,还产生了较高的医疗费用。

目前,从全国大病保险的实施情况来看,多数地方的大病保险都是对住院医疗费用的二次报销。住院人群并不都是大病人群,但多数地方都将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等同于大病进行报销。这实际上是对大病保险的定位存在认识误区。

大病保险的最初定义是对参保人因大病形成的大额医疗费用进行报销,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是一种普惠型的设计。将普惠型住院费用设计应用到大病医保中,就会推高医疗费用,对高额医疗费用形成负面的激励。

当前出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保监会日前连续发布了有关大病保险的五项制度,包括招投标管理、服务规范、财务核算、风险调节、市场退出等方面,以确保大病保险进一步朝着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向运行。这些做法值得肯定,但要让大病保险回归到“保大病”的定位上来,仅靠金融监管机构的举措还远远不够,许多针对性的措施需要逐步推进。

首先,国家层面可通过制定大病保险的病种目录,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可以在这个目录的范围之内增加或者减少,确保真正患大病的参保人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

同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管控力度也是大病保险健康发展的关键之一。针对一些不合理的医疗费用、过度医疗、过度检查等问题,要加快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保险公司信息系统与政府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医院信息系统的对接,改革支付方式,提升保险公司通过定价控制不规范医疗和过度就医等行为的能力。

此外,大病保险虽好,但仅靠政策帮扶力度毕竟有限,要想更好地帮助困难群体,还需要打好“组合拳”。对于大病保险还不能保障的部分,应鼓励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政府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从而建立一个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的衔接机制。

我们认为,大病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市场对其经营规律的认识还处在初级阶段。尤其是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许多探索都要通过循序渐进总结经验来逐步完善,以真正发挥这一保障制度,给人民的幸福生活筑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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