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当前民间非法集资的发展趋势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要本着“查堵并举、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维护融资秩序,重构监管框架,严厉打击民间非法集资。
民间集资亟待依法监管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民间集资的专门法规,各种针对民间集资管理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等众多法律规范中,这些涉及民间集资内容的法律法规条文比较粗疏,相互之间连续性和继承性较差。因此,有必要结合我国民间集资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一部专门的民间金融法律或法规,调整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具体的管理办法,为保护符合经济发展正当需求的民间集资活动、打击假借民间借集资活动之名行诈骗敛财之实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充足、明确的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根据目前的客观条件,应成立民间集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和落实部门职责。建议民间集资的监管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要求地方政府成立民间集资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出台规范、引导民间集资的政策措施,打击、查处、取缔非法民间集资活动,依法处置民间借贷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首先要建立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定期召开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辖区民间集资发展状况,预测民间集资风险状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民间集资行为,商讨针对性措施和实施意见。
其次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细化和落实部门职责。从当前民间集资的主要形式看,以集中性为主要特征的民间集资活动和依法成立的社会中介组织超业务范围开展的融资活动是需要规范、引导的重点,其中涉及的参与主体一般都有审批主管部门,如以咨询公司、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寄售行、房产中介机构由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典当行、担保机构由经贸部门审批,领导小组要重点督促主管部门树立责任意识,主管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特别是对有放贷行为的主体要开展日常监测,掌握其具体的借贷活动。
再次要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在落实部门责任的基础上,强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协调互动,借助社会力量,尤其是公安经侦信息,建立民间集资风险预警机制,为依法快速处置非法民间集资金融活动提供基础。
最后要借助媒体加强基本金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开展基本金融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要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民间集资活动,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影响在非法民间融资活动中谋取利益,为从事和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提供保护。
规范和整治并行
笔者认为,要用开放式的思维来看待民间集资,应做好以下几点:
首先是倡导民间集资组织规范发展。要在实施审慎监管的基础上,坚持正面引导,尽快制定民营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的实施细则,适度发展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等借贷组织,拓宽民间集资的投资渠道。
其次要实施分类引导规范。以开放式的思维来审视民间集资活动的内在风险,对类型不同、性质各异民间借贷活动提出指导意见和措施,对于能够满足人民群众自主创业、生产经营正当需求的民间集资活动,应尊重参与者的理财自主权,重点是引导其向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对新涌现的、性质未定的,要加强监测,积极关注,及时作出客观判断以明确下一步的规范方向;对企业民间集资活动,建议由地方政府负责企业集资行为的备案登记和日常管理工作,纳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综合评价体系中。
最后要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行严厉打击。对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名义从事民间集资的,要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批,严禁利用任何媒体进行宣传,以变相公开的方式吸引投资者参与,否则以“非法集资”论处;对寄售行、担保公司和房产中介机构从事的面向社会公众的各种放款活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判定都可以纳入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活动的范畴,须把握严格规范、打击违规、取缔非法的原则,引导其回归本源,做好主业,特别是对寄售行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审批制度,研究制定和落实日常监管举措;对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地下钱庄,要予以严厉打击、查处和取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民间集资监测网络
加强对民间集资监管,重点之一是要建立健全地方民间集资的监测网络。当前民间集资已经渗入经济社会各个环节,监测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监测主体不应是人民银行一家,而是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多个职能部门配合统一实施。
因此,笔者认为建立民间集资监测体系的基本工作思路是: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联合公安、法院、公证处、国土局、房产局、经贸局、工商局、银监局、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搭建监测网络。
在这个网络中,要按照各自职能,对各自主管的民间集资主体进行监测,如工商部门重点要对寄售行的借贷集资行为进行监测、经贸局要对担保公司从事的借贷集资行为进行监测、房产局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状况进行监测,公安、法院要将民间集资的案件及时反馈给牵头单位,银监局要严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
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分析和判断当地民间集资的现状及趋势,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作出预判,供地方政府决策参考。
监测的主要方式。一是在监测对象数量方面,要根据大数原理,尽可能地多选择监测样本,当样本足够多时,抽样推算的结果就越真实。在选择监测样本方面,要确保样本具有代表性;二是监测内容应根据需要设立,除集资利率以外,还应包括集资人行业、规模、存续期、集资方式、用途、抵押品状况、手续完备情况及违约纠纷等风险状况;三是明确监管部门的监测职责,科学有序的采集、汇总、分析监测数据。
作者单位:浙江省开化农信联社